事发山东聊城的“刺死辱母者”案引发舆论高度关注,而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或成最大的争议点。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发现,警察介入4分钟后就离开了拘禁于欢母子的办公室,而于欢被催债者拿椅子杵到退无可退,才拿起了刀(3月26日中青在线)。
在长达6个小时的时间内,遭遇了催债者的跟随、看守后,23岁的于欢眼睁睁地看着母亲被催债者脱鞋捂嘴,甚至脱下裤子裸露下体进行侮辱,作为儿子,内心的疼痛、屈辱和无助可想而知,此事不仅事关人权法律,更悠关人情伦理。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赋予公民享有个人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的约定,除了国家三法机关的执法人员外,任何个人没有随意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权力,更何况暴力殴打猥亵,这是法律所禁止的。因此,民警接警到现场,在苏银霞、于欢母子二人反映被催债者揍了之后,在没有采取任何处置措施的前提下,只撂下一句“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仅仅停留4分钟后就离开现场。那么,问题来了,一是出警民警对催债人员已形成事实的“非法拘禁”犯罪行为给予了默许的放纵;二是对现场已发生的“非法拘禁”殴打猥亵侮辱违法行为未做详细调查和了解,就匆匆离开“非法拘禁”之地。此二者导致了追债者的嚣张跋扈和被追债者的心里绝望,于是造成了于欢被追债者椅子“忤”后的无助反击而致人受伤和死亡。
因此,作为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民警,对于追债和被追债者来说,都没有尽到警察的权力和义务,不单单是渎职这么简单,更有包庇和纵容、知法犯法的嫌疑。因为对于放贷一事,据《新京报即时新闻》3月26日报道,早在2015年《中国经营报》曾报道济南公安局下属企业参与放贷,月息高达6%。那么,对于聊城警方在“非法拘禁”违法行为过程中轻描淡写的“你们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之言,不得不引发吃瓜群众的联想,这背后是否有权利寻租?是否有不可告人的利益勾连?
另外,对于于欢伤人案,一审以故意伤害认定罪名,并判处无期徒刑,其理由是“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于欢和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利被侵犯的现实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然而,这份认定书明显地忽略了“非法拘禁”这个前提,这一点从民警离开现场时,于欢母子试图跟着离开,但被追债者限制离开。同时,目睹了母亲被殴打、被裸露下体而违背人伦的暴力侮辱戕害后,心里的恐惧、屈辱和愤怒,已濒临奔溃的边缘,本以为警察的到来会保障自己的人身安全,可在短短的4分钟后,随着警察的离开再次陷入困境,加上当事人以椅子“忤”之,在此情况下如果说危险性较小的话,那么,何为危险性较大?在此情况下还不算紧迫性的话,那么在什么情况下算紧迫性?难道于欢自己被打的满地找牙、不分东南西北时才算紧迫?当着儿子的面违背人伦地侵害母亲不算侵害,又何为真正地侵害?
我们每个人都有母亲,警察、法官都是母亲所生,母亲所养。既使如报道所说,苏银霞有诚信失信记录、有非法集资行为、有借贷高利贷之错,但这不是被当着儿子面侵害的理由,其过错自有法律来审判。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死亡而淡化其践踏人伦的、毫无道德底线的恶劣行径,更不能因为犯罪分子的死亡而忽略了公民正当防卫的权力。其实,对母亲的侵害也是对儿子的侵害,这是本案罪不可忽略的重要之处。
在此,对于于欢的正当防卫及防卫过当与否,不做过多评论,根据《刑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于欢属于正当防卫,是否是防卫过当,由法律专业人士做评。在此要说的是人情伦理,人情伦理是一个道德范畴,人情者,即亲情、友情,伦理者,即人与人、人与自然之间的规则和逻辑关系,那么,人情伦理者即人伦。本案之所以引起一边倒的舆论风暴,焦点在于人伦,即人与人的公序良俗和尊严,而法律的权威在于维护每个个体心中的正义和秩序。
因此,作为法官,应先有最基本的道德准则,即最基本的人伦理念和逻辑,当着儿子侮辱母亲,于道德公序,理法良知都是是可忍孰不可忍。如果失去人伦的常理,就不会有公序良知,而漠视人伦的审判,更不会有正义公平。所以说,所有的法律都是基于最根本的人伦基础之上的。那么,刀刺辱母者案,无疑是一次人情伦理考验法律公平的考题,也是司法改革,推进“依法治国”、维护公众尊严、让群众感受司法公平正义的一次机会,请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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