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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情“刺死辱母者”也是同情我们自己
http://www.scol.com.cn(2017-3-26 9:13: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陆玄同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南方周末》这篇《刺死辱母者》的报道,将电视上才有的黑社会催逼高利贷场景拉回到现实,血琳琳的剧情令人哑然,光天化日下发生如此猖狂的暴力逼仄,令人恍若隔世。违背人伦的羞辱与民警“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的事不关己将冲突推向高潮。他救无望的于欢将反抗的匕首捅向了施暴者。

  然而于欢的不幸才刚刚开始,2017年2月17日,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面对法院的判决,公众并不买账,这种撕裂社会共识的决断引发轩然大波。与此同时,涉事数方展现出的民间金融生态、实业生态、社会生态、法治生态更是令人惊讶万分。

  法律是一门世俗的事业,它以解决现实生活问题为己任,但它背后也应该蕴藏着对人生意义的追寻和理解,从而法律就应该还具有非常人性的一面。

  而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这样的说辞笔者难以苟同,面对这样一群黑社会人渣,毫无人性且罔顾人伦的施暴者,于欢的心该有多大才能理解。面对警察都不置可否的现状,于欢拿什么处理,求饶还是还债?有效果还是他有还债的实力?再者法院在解释于欢不具备过当防卫的理由时这样说: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那笔者就要问了,法律可曾赋予任何人限制别人人身自由的权利?对于掌掴和用下体羞辱恶行为,请问何为工具?若以法院所言,强奸犯、用手掐死人等都不具备法官所说的工具,那他们就是无罪的了?再者法院所言在出警情况下,于欢及其母亲危害较小的判别依据在哪里?若非于欢拔刀相向,警察的一走了之何尝不是对施暴者最大的鼓舞,那法院如何判别在这种情下母子的生命安危依然有保障?

  马克思认为犯罪是社会个体对现存的不公平的社会关系的反抗。而于欢他杀人的根本原因无疑是当时的环境使然,是当时绝望环境的压迫。尤其是在被害人做出那种背弃人伦的行为,以及派出所警员那句简单的告白,既助长了恶行同时也成为压倒于欢内心希望的最后一根稻草。况且依据最后调查,于欢所刺死的也是一个杀人犯,当他撞死人逍遥法外时,法律的正义在哪里?在弱肉强食的社会,如何保障弱者的生存地位?

  当然,于欢确实杀人了,这是无可改变的事实,但是在法律面前,他也断不至于承受如此重的判决。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是一个孩子在母亲受辱时,能够做到的最直接也是最有效多的拯救了。

  或许我们应该思索这样一个问题,社会上为什么会有弱势群体,产生的根源在哪里?法律强调“人人平等”,但是如果把它作为一把标尺放到真实的社会,多少有些足不适履的缺憾。由此我们必须承认不平等的存在,那么,我们能做的就是建立更完善的弱者保护制度。最起码我们的法律是让弱者活的有底气有尊严,而不是让他们变成更弱者,不是吗?我们同情于欢也是同情自己,我们生活在不确定性因素保包围的世界里,我们希望法律的正义向着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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