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两点论 精神文明报 黄祎鸣
今年9月20日是第24个全国公民道德宣传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批检察机关依法履职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格外引人关注:河北保定检察机关对一家将“狼牙山五壮士”肖像用于矿泉水、辣椒酱、粮油等产品包装,并通过线上线下渠道推广销售的公司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把英雄烈士的肖像印在商品上,用来卖货、打广告,是不是“表达敬意”?答案很明确:绝对不是,而且坚决不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此次案件中,涉事公司并非简单展示英烈形象,而是将狼牙山五壮士这一民族共同记忆中的英雄符号,直接放进商业营销场景,以此为产品包装和宣传“加码”。最高检明确指出,对以“红色文化”为名、行商业牟利之实的损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行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捍卫英雄烈士尊严,守护民族情感。
类似案例并不少见。此前,广西南宁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有企业生产、销售印有雷锋肖像的产品,并将其用于店面招牌。法院最终判令相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召回涉案产品并公开赔礼道歉。
英雄的形象,可以出现在纪念馆里,可以出现在课本、纪录片里,也可以出现在街头巷尾的公益广告牌或是大屏上。近期,全国多地邓稼先、钱学森、黄旭华等科学家的巨幅海报登上黄金地段的户外广告大屏,广告位最贵的地方,挂上了“不带货”的人。我们看见他们,是为了知道那些名字,记住那些故事,明白今天的生活从哪里来。这样的“看见”,是对历史的靠近,是对英雄的致敬。
在9·30烈士纪念日即将到来,尊重英雄,既体现在纪念日里的缅怀,也体现在日常商业活动中的克制。让英雄归于庄严,让商业回归商业,这既是法律划出的红线,也是一个社会应有的道德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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