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闹”入刑,彰显法治进步

http://www.scol.com.cn(2015-7-1 10:16:2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钱桂林
作者:钱桂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备受瞩目,草案二审稿拟将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6月30日新华网)

  毋庸讳言,“医闹”已成为破坏正常医疗秩序、危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及侵犯医护人员人格尊严、妨碍社会和谐的一颗“毒瘤”。

  “医闹”是指患者、患者亲属及受雇于患者方的群体或个人,以医疗纠纷等为借口,采取威胁、伤害医护人员人身安全、侮辱医护人员人格或现场滋事、扩大事态、制造负面影响等形式,严重妨碍医疗秩序的一种极端行为。“医闹”的产生,一方面是一些人以非法获利为目的,逼迫医院与其私下“谈判”,进而索取高额赔偿;另一方面也由于目前医患之间沟通机制不顺畅,患者通过正常渠道解决医疗纠纷的难度较大,不得不“以闹取利”。

  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医闹”行为入刑,明确了法律底线,有助于严厉打击“医闹”行为,消解“医闹”行为的负面示范效应,防止“以闹取利”等不良社会风气的滋长,对于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为患者创造良好的就医环境,推动预防和处理医患纠纷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轨道,促进社会和谐,将产生积极的作用。毫无疑问,“医闹”入刑,彰显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有助于政治文明的提升。

  但也须看到,靠刑法惩治“医闹”固然是必要的,但这并非治本之策,某种程度上讲,只是一种治标的手段而已。也就是说,单靠刑法不能营造出正常的医疗秩序,更不会解决医患矛盾的深层次问题。从长远来看,解决医疗纠纷频发、“医闹”横行的问题,需要把医院和患者放在一个平等的法律主体地位,秉持公正、公平的法制原则;同时,要深入推进医院的各项改革和管理创新,重构和谐的医患关系。不过,在“医闹”频仍的今天,“医闹”入刑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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