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不称职官员”法理要清晰

http://www.scol.com.cn(2015-5-25 8:34:0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图八木
作者:图八木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南昌市近日出台《关于市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分类考核的意见(试行)》,《意见》明确,对连续两年评定为不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辞退。(5月24日《人民日报》)

  对领导干部连续两年考核不称职的可以说几乎没有,就是有也是少得可怜。这是因为国人都有悯人心,往往就是真到了那一步,也会再给他一次机会,除非他犯的错误已经无法挽回,不然一般情况下都不会一棒子打死。对政府机关来说也是一样,对于第一年年度考核不称职的干部,在第二年时只要不是很过分,一般情况下都会让他们称职。在此情况下,靠年度考核辞退干部是不可能的,更不要说是领导干部。

  还有一个情况是笔者没有弄清楚的,相信很多读者也不大清楚,就是南昌市出台的这个《意见》中的辞退,到底是辞去领导职务,退出领导岗位,还是直接让其辞去公职,退出公务员队伍,这个似乎没有明确。对于这种没有明确的措辞,相信会有很大的操作空间,这也是群众不相信领导干部能够被辞退的主要原因。

  按照《公务员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而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予以辞退,这个辞退应该是辞去公务员身边,而不单单是辞去职务。而领导干部因为年度考核不称职被辞退的情况从《公务员》施行以来几乎没有。

  其实,从南昌市出台的《意见》中,更多看到的应该是考核突出作风建设,实行联运问责。将领导干部“为官不为”“庸懒散”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问题纳入考核。说白了就是对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按《意见》规定,领导班子当年受到三次以上通报,相关责任人视情况评定为基本称职或者不称职等次。领导干部当年本人受到三次以上通报的,视情况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虽然一个单位或者领导干部本人一年被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不太可能或者说很少,但不是说不可能完全存在,这对于领导班子或者领导干部本人来说,还是具有一定的约束性,这是值得肯定的。

  辞退不职称领导干部法理当更明,一方面是这把剑虽然可以对领导干部起到一定的威慑作用,可以遏制一定的作风问题,但同时也对《意见》的贯彻落实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辞退到底是辞去公职退出领导职位,还是辞去公务员身份,这个必须明确,不然就会留下巨大操作空间,失去群众对《意见》作用的期待并造成对政府的失望。

  另一方面在处理了连续两考核不称职领导干部的同时,也说明了当地党委政府存在一定的问题,一个干部如果第一年被考核不称职,第二年还是依旧不称职,虽然主要原因在其本人,但说明其所在党组织和上级机关对他的关心和帮助还存在欠缺,教育机制还跟不上。因此,在查找领导干部自身问题的同时,其所在党组织和上级机关也必须要进行自我检讨纠正问题,也只有如此,才能避免更多的领导干部出现作风问题而受到处理。

  在提高对领导干部的要求时,也要保护好领导干部,为创造更好的工作环境,使他们能够更加安心工作,能够更有担当。对于一些可能影响到其前途的调查处理需要慎之又慎,不能让有些领导干部既流血流汗还要流泪,只有这样,才能让更多好干部脱颖而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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