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报告制度》乃监管“中国标准”雏形

http://www.scol.com.cn(2015-3-25 7:53: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奇峰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4年12月,中央组织部发出通知,对做好2015年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工作作出安排。目前,全国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已基本完成了个人有关事项的集中填报工作。各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正努力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2015年3月24日《人民日报海外版》)  

  官员受人民委托管理国家事务,其权力行使必须有利于人民、服务于人民;而不能滥用手中权力,为个人攫取不正当利益。本着这一原则,加强对官员的监管就成了世界各国均面临的问题。在这方面,西方发达国家先行一步,制定了各式各样的监管制度,相对来说比较成熟的就是《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  

  而在我国,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对官员的监管制度建立相对滞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物质财富的积累,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布实施,私有财产便成为人们追逐的目标之一。以此为驱动,一些官员见利忘义、见钱眼开,常常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及家庭谋取私利,因而广受民众诟病。建立相应制度来加强对官员的有效监管,已成为现代文明社会的要求,也是党和国家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  

  到目前为止,已基本完成的参与人数达150余万人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填报工作,正是为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的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之所以说它具有中国特色,并非指其独立特行、标新立异;而是相较于西方国家的相应制度,在内容与程度上更加广、全、实、严。这些鲜明特色的形成,是我国与世界其它国家在诸如社会制度、文化传统、思维观念、认知理念等等方面的差异所决定的。虽然我们目前执行的《特色报告制度》只是个雏形,还不很成熟和完善。但假以时日,“中国标准”的官员监管制度将会逐步形成。  

  世界范围内已经有了一些比较成熟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我们为什么不实行“拿来主义”,而是要劳心费力地制定新标准呢?笔者以为,由于各国社会制度、发展阶段、民族传统、认知理念各不相同,并不具备执行同一标准的基础。西方发达国家的相应制度,也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一些问题,并非世界通用标准。在科学技术领域,正是因为我们在制定标准方面缺少话语权,常常受到制约。所以,在人文社会领域,我们完全没必要还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要根据本国制度特点和社会发展进程,制定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制度标准。当然,这并不是说我们要闭门造车而放弃参考与借鉴。 

  总之,我们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自信,对拥有5000年文明史的华夏民族的聪明才智有信心。或许有一天,对官员监管制度的“中国标准”,就会成为一种模式或范本,从而引来其它国家争相效仿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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