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办法》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划清责任“红线”,为进一步做好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提供了遵循。
生态环境保护成效如何,党政领导干部是第一责任人。《办法》明确将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相关部门领导干部作为追责核心对象,同时将乡镇(街道)、开发区、国企相关管理人员纳入参照执行范围,实现责任主体全覆盖。厘清不同层级、不同岗位的责任边界,压实地方党委政府总责,明确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职能部门各司其职,杜绝责任悬空、推诿扯皮。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破除惯性思维,推动各级领导干部主动扛起生态保护政治责任,把生态环保工作同经济发展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格局。
权责边界模糊,就容易出现履职失范、监管缺位。《办法》细化生态环境损害追责具体情形,把决策审批、监管执法、问题处置、整改落实等全链条履职行为纳入责任监管范畴。重点聚焦盲目上马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放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对突出生态问题查处不力、虚假整改敷衍整改、漠视群众生态诉求等突出问题,明确应当追责的具体场景。区分集体决策与个人决策、故意失职与过失履职、历史遗留问题与新增损害问题,科学划定追责边界,既对破坏生态的行为严肃亮剑,又避免问责泛化简单化。通过清晰的责任清单,倒逼权力运行全过程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从源头规范决策行为。
完善的工作机制是追责问责规范有序的重要支撑。各地要结合区域生态治理实际,健全线索移送、会商研判、提级调查、终身追责全流程工作机制,打通生态环保督察、自然资源审计、巡视巡察、信访举报等渠道发现的问题线索移送通道,实现多部门信息共享、协同发力。完善责任认定、调查核实、追责决定、整改反馈的闭环流程,严格落实终身追究制度,不论干部是否调离、提拔、退休,只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一律依规追责。强化结果运用,将生态履职情况纳入干部考核、评优评先、选拔任用重要依据,健全容错纠错机制,区分改革探索失误与失职渎职行为,既以严肃问责形成震慑,又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各地各部门要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摒弃重显绩轻潜绩的短视思维,自觉扛起生态保护重任,以刚性制度守护绿水青山,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筑牢坚实制度保障。
编辑:牛霄 校对:范郁芊 审核:邓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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