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让“已签收”变成了“代签收”

http://www.scol.com.cn(2022-11-23 13:56: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的康先生在网上购买了一款老年人发热磁疗护膝,价值2980元。四天后,网站物流信息显示“已签收”。康先生却没有收到货物,这是为何?经查询,原来是快递工作人员出现疏忽,在转运过程中,将康先生的快递不慎丢失。近日,该市法院审判了这起典型案例。(11月17日《颍州晚报》)

  康先生认为,自己没有收到快递,快递员没有打电话沟通,也没有经过他授权,就以其名义“签收”,对他造成的损失,快递公司应该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康先生网购商品在邮寄过程中丢失,某快递公司作为承运人未将物品安全运输至约定地点,且弄虚作假,伪造签收,是严重违规行为,存在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判决快递公司照价赔偿康先生2980元。

  这是一起典型的因为“代签收”而引发的快递物品损失的纠纷。快递物品丢失,理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毋庸置疑的。而笔者更关心的是这种“已签收”实为“代签收”的现象。我们可以搞一个假设:假如说“代签收”并没有导致物品丢失,是不是还会有人维权?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实际上,现实生活中快件“代签收”现象早已经是稀松平常的事情。

  恰恰是“代签收”越是稀松平常,越是值得关注和探究。快递业务刚出现的时候,基本上都是遵循“当面签收”的规定。快递送到了消费者的手里,需要快递小哥“当面送达”,需要购买客户“当面签收”。就像邮局寄递“邮政专递”一样,必须是“当面签收”。而随着快递产业的迅速壮大,消费者购物习惯的快速转变,快递行业的业务量与日俱增,慢慢地“当面签收”也就遵循得不太好了。

  有的快递小哥让“门卫签收”,有的快递小哥让“物业签收”,有的快递小哥让“邻居签收”,应该说这种“代为签收”还是能够理解的。但是,当“当面签收”最终演变成“小哥签收”的层面,也就让人不能理解了。我们理解快递小哥的辛苦不易,但是“客户签收”是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岂能容许快递小哥用虚假的“已签收”侵害“客户签”的权益?

  快递签收,实际上有很多问题。一个是“七天无理由退货”,快递小哥的“已签收”,消费者未必知道,可能因为“不知情”而影响了退货的权益;一个是“查验商品质量”的问题,消费者“当面签收”实际上就是要求客户“当场查验”,如果商品有运输损毁或者数量不够等问题,可以及时维护权益,而快递小哥“代签收”就剥夺了消费者查验商品的权利。

  当然,“代签收”不是不可以,但是其有一个基本的前提条件,那就是要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快递小哥连打个电话的时间都没有?别把“快递到家”变成“快递到了”,要尊重消费者“在家等快递”的基本权益。“已签收”实为“代签收”,带歪了消费者的权益,是该好好管管了!(郭元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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