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酸奶过期1分钟遭索赔”警示加强临期食品管理

http://www.scol.com.cn(2022-9-3 17:15:3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余普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小李在超市购买了一瓶酸奶,结账时突然发现酸奶过期了1分钟。小李为此向超市索赔1000元,但遭到了超市的拒绝。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超市赔偿1000元。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8月31日《每日经济新闻》)

  消费者小李到超市购物,结账后看了一眼收据小票,上面显示结账时间为晚上8点29分。小李又看了下酸奶瓶,其保质期为21天,截止时间到当晚8点28分。也就是说,酸奶在购买时已过期1分钟,于是小李向超市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但超市表示,“退货可以,赔偿没有”。双方多次交涉未果,最终对簿公堂。买到无食品安全保证的过期食品,依法维权索赔,无疑是消费者的正当权利,但价值几元食品索赔高达千元,是不是“狮子大张口”?这是本案例的关注焦点,也是商家和不少人质疑的地方。

  其实,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现行法律,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由此可见,小李提出索赔1000元的要求,完全具有法律依据,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法庭将案件委托给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在调解员的劝说下,最终当事双方达成和解,由超市赔偿小李400元。超市为自身的疏忽及过错,付出了近百倍赔偿的代价,属于咎由自取,一点也不冤。

  涉及食品安全问题,必须零容忍。酸奶过期1分钟也不行,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起案例教训深刻,也是一堂很好的普法课。一方面,警示商家一定要重视食品安全问题,特别是加强临期食品的监督管理,对过期食品及时下架处理,既防止销售过期食品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也能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另一方面,让消费者知晓食品安全方面的法律知识,在购买食品时注意查看标签上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关键信息,确保在保质期内。如发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举报此类违法行为;一旦不慎购买了过期食品,也应当像消费者小李一样依法维权,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此外,消费者同样要注意食品安全问题。购买食品时尽量选择正规超市或商店,不要选择无证经营店铺或摊点,也不要贪图便宜,购买一些“三无”食品。同时,还应留意食品的贮存条件,确保食品须放在标签要求的条件下贮存,千万不要食用过期或已变质的食品。这样,消除一切可能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舌尖上的安全”才安全无虞。(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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