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是公正执法之“标配”

http://www.scol.com.cn(2022-8-23 8:51:4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游德福
作者:游德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意见提出,要依法合理细化具体情节、量化罚款幅度,坚决避免乱罚款,严格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严格禁止以罚款数额进行排名或者作为绩效考核的指标。(8月18日 《齐鲁晚报》)

  现实生活中,一些行政机关采取突击式执法,在处罚手段上层层加码,这是在以往的行政执法过程中经常出现的,似乎已经习以为常了。以“创收”为目的的罚款虽然看似纠正了“违法”行为,但实际上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少数部门的“罚款创收”“执法逐利”等行为,大大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违背了执法为民的理念和公正执法的初衷。尽管从中央到地方三令五申要求取消“罚没收入任务”,但下指标、找茬罚款甚至是包月罚单等怪事儿却屡见报端。

  罚款为何成了创收手段,究竟有何深层次的原因?罚款如何避免“公权打劫”之嫌?如何保障行政处罚的公正公平?以罚代管违背了行政管理的初衷,只看见罚款总数不断增加,看不到管理事项的质效提升。据此,一方面,要全面清查整理罚款状况,整治短板问题;另一方面,对产生天量罚单及基层反映显著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如确不科学,应尽快调整。一定要还原行政执法的初衷,决不以罚款为目的,防止罚款异化为“创收”,应当不断完善制度建设。

  这次,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意见》,就是明令行政机关严禁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一刀切”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而应完善评议考核、统计分析制度,不得以处罚数量、罚没数额等指标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只有将权力和利益彻底分离,才能使执法部门的利益驱动力得到有效约束。

  禁止以罚款进行创收是公正执法之“标配”。必须紧紧围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这一着眼点、着力点,坚定不移地做社会公平正义的促进者、社会和谐稳定的维护者,做到执法要求与执法形式相统一、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不断提高执法公信力,切实维护国家法律的权威和尊严,进一步提升依法惩处各种违法行为的能力。(游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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