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不该在抢救时间上“纠缠”

http://www.scol.com.cn(2022-6-17 11:23:2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一则工伤认定纠纷引发关注。2021年,哈尔滨某公司收发室夜班门卫突发头痛,经120抢救靠呼吸机维持呼吸和心跳超48个小时死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该职工家属和其所在单位,就职工死亡是否属于工伤发生纠纷。(6月16日 极目新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48小时”是一道冰冷的杠杠,抢救超过48小时死亡,将无法认定为工伤,将会失去一笔不菲的工伤赔偿和相关待遇,一些家属不得不作出“冷血”的抉择,在48小时内忍痛放弃抢救,留下遗憾。哈尔滨这起工伤认定纠纷,具有一定的典型性,“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缺乏人性化,这样的老黄历该改改了。

  类似案例在全国有不少。2016年,广西某县住建局梁某某受单位指派去外地参会,返程途中突然昏倒、丧失意识。梁某某在发病当天已被诊断为脑干出血、呼吸停止,并始终依靠设备给予呼吸、循环生命支持,持续抢救10多天无法好转,在拔掉呼吸机5分钟后即死亡。当地人社部门同样未认定为工伤,但从有利于保护职工利益的立场,最终法院以“脑死亡”时间为标准,判定视同工伤。同样的案情,同样无法认定工伤,但在广西这起纠纷中,司法部门并没有认死理,把“48小时”作为唯一评判的标准,而是根据实际情况,维护了职工的合法利益。对比之下,哈尔滨相关部门机械评判工伤的做法,就显得没有人性化可言。

  采用“心肺死亡”还是“脑死亡”作为宣告死亡标准,目前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如果将“脑死亡”作为死亡标准,即使家属出于人道主义继续抢救,也不会出现“放弃治疗太不人道,但能够认定为工伤;继续抢救,一旦抢救无效就无法认定工伤”的悖论。但又出现新的问题,就是如果超过48小时“脑死亡”,该如何认定工伤?笔者认为,工伤认定不该在抢救时间上“纠缠”,只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造成伤害或突发疾病,不论抢救时间多长,最终导致伤残或死亡的,就应视同工伤。这样更具人性化,也能规避伦理风险,不再让家属难以抉择。

  总之,“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老黄历该改改了。国家及地方有必要对工伤相关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删除类似“抢救超48小时死亡不算工伤”等不合理或非人性化的规定,制定相对科学、合理的工伤认定标准,避免“同案不同判”现象,尽可能保障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在现有的认定标准下,司法机关也应发挥其救济的功能,从实际情况和保护职工的利益出发,对职工的工伤认定要做到“应定尽定”,为职工权益撑起一把法律的“保护伞”。(丁家发)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