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费模式”需要“新维权方式”

http://www.scol.com.cn(2022-3-14 10:37:4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郭元鹏
作者:郭元鹏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日前,广州市消委会举办了2022年“3·15”通报会,会上公布了2021年全市五大投诉热点及典型案例。其中,直播带货投诉量骤增,去年广州全市消委会受理直播带货的消费投诉共2106宗,较上一年增长三倍多。广州市消委会表示,主播虚假宣传、商品售后无保障、不按时发货等问题最受消费者诟病。(3月13日《信息时报》)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个维权标准的提出无疑是及时的。随着经济的发展,随着社会的进步,随着业态的更新,消费方式发生着很大的变化,如今的消费模式是一天一个样,新产品不断出现,新概念不断出现,新销售不断出现,新方式不断出现,新理念不断出现。眼下的消费者遭遇的侵权行为也不断变化着。

  可以毫不客气地说“新消费模式”带给消费维权的是新的挑战。因为,“新消费模式”与“旧消费模式”相比,有不少新问题,而这些“新问题”又是“老法律”“老办法”所不能应对的,或者是“在法律约束之外”,或者是“在管理制约之外”。

  就拿直播带货来说,遭遇的就是不少的“新问题”。比如,其销售的产品可能游离于监管之外,一些三无产品就可能躲开了监督管理的环节;比如其采取的销售模式是以往没有出现的,很可能介于“传销模式”和“传统模式”之间,其销售方式的属性一时半刻难以定性;比如,不按时发货的问题如何界定是“按时”还是“不按时”,到底怪罪于“发货环节”还是“快递环节”?比如,商品出现损毁该找快递公司还是该找发货单位,如何确定问题出在了哪个环节?

  最值得一说的就是商品没有售后保障的问题。一些商家在网络售货的时候,往往会制定自己的游戏规则,并且已经“有言在先”了,还有的商家在促销活动的时候,制定了“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规定,这些所谓的“明码标价”,这些所谓的“有言在先”到底有没有触碰法律的底线?

  还有一些所谓的“概念产品”“科技产品”在新消费模式之下,本质上就是侵犯着消费者的权益。比如十分火爆的各类“元宇宙产品”就是不小的问题。而面对这些“新消费模式”在法律层面又找不到多么精准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只能是参考现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有的甚至是 “连参考的法律条文都找不到”,以至于让执法人员“无法可依”“无从下手”!

  “新消费模式”给消费维权出了一张新试卷!如何在这张新试卷上考个满分,这需要有关部门与时俱进,积极破解制度、法律、管理的难题,多些变革,多些主动,把“维护消费者权益”放在第一位置,既要接纳“新消费模式”又不让“新消费模式”成为“新侵权存在”!(郭元鹏)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