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col.com.cn(2021-12-18 9:45: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事情到了这里似乎是“圆满的结局”,“卖孩子的亲爹”按照拐卖儿童罪被法办了。但是,看似“法律的完美”也有着“司法的缺憾”,这里还有很多问号需要拉直。 问号之一:购买孩子的养父母是不是需要追责?没有“卖的”就没有“买的”,道理一样,没有“买的”也没有“卖的”,这是一个畸变的市场。对于买孩子的养父母来说,他们虽然不是从人贩子手里购买的孩子,而是从亲生父母手里购买的孩子,但是其性质是相同的,都是“非法的买”,“卖的”属于“非法”自然“买的”也就不“合法”了。假如不继续追究法律责任,就会给“买孩子”留下空间。 问号之二:买来的孩子是如何落户的?按照户籍登记规定,很显然“买来的孩子”是上不了户口的。那么也就意味着这些“买来的孩子”要想上户口就需要想其他办法,这想的是什么其他办法呢?不得不说的是,正是因为户籍管理上出现了漏洞,才有了“黑孩子”变成了“白孩子”的现象。想想那些被人贩子拐卖的孩子,有几个是“黑户”的? “亲生父母卖孩子”不是什么新鲜事。几年前,重庆警方破获一起拐卖儿童案件。经审讯,时年25岁的犯罪嫌疑人赵军利用待产孕妇及“买家”之间的信息差,两头欺骗,从中获取利益。几年前,山东就查处过一个“地下婴儿产房”,到这里来的父母,都是为了等待孩子出生卖给别人,有的甚至把“生孩子卖钱”当成职业。这样的父母不仅是冷血无情,还触犯了法律的。如此父母需要严厉打击。“卖亲生孩子”就需要按照拐卖儿童罪一样打击。不过有人觉得,“购买婴儿的人”都是苦命人,有的是不能生育,有的是中年丧子,他们也想过“天伦之乐的生活”,他们会“好好待孩子”。不是就出现过“几十年后回家的被拐孩子”要求亲生父母不追究养父养母责任的新闻吗!不管“购买婴儿的人”有什么样的苦衷,都是不能容忍的,因为这就是犯罪。刑法第240条和第241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因此,“卖娃的”和“买娃的”是一条违法绳子上的两个蚂蚱,“卖孩子的父母”需要打击,而“买孩子的养父母”也不能轻饶。 还需要关注“买卖婴儿”是如何洗白的?新华社记者曾经搞过一个调查,发现有一种是暗箱操作办理出生证明、亲子鉴定,伪造被送养儿童身份,方便买方落户登记。洗白孩子身份主要靠“黑中介”与私立医院、鉴定中心的内部人员勾结。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几年前曾经审结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一名男婴被人打着送养的旗号,以6万元价格通过QQ群贩卖。而发布信息、联络买家的人,竟是其亲生父亲。这个被“出卖的婴儿”隐藏了“真实的信息”,其出生证明,亲子鉴定,都是“虚假的”。 铲除“婴儿买卖”产业,不仅需要严厉打击“卖孩子的父母”还需要严厉打击“买孩子的家庭”,更要严厉查处“助纣为虐的人”。作为户籍部门,则需要提升婴儿落户门槛,不给“黑孩子”变成“白孩子”留下空间。 郭元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