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家办公遇害终定工伤,工伤认定宜少些曲折

http://www.scol.com.cn(2021-8-18 9:07:3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孟伟
作者:孟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女子居家办公遇害未被认定工伤”最新进展,已被认定为工伤。此前,黑龙江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编员工柴媛在家办公期间遇害未被认定工伤一事引发关注,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大庆市人社局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死者家属终于得到了一个说法。(8月17日澎湃新闻)

  居家办公怎么还遇害了?这事听来蹊跷,但却是真实发生了。据悉,2020年因受新冠疫情影响,大庆市自然资源局在6月份执行弹性工作制,柴媛按照单位的要求居家办公。怎料,6月18日,犯罪嫌疑人靳某某逃窜时进入其屋内,将其杀害。谁也想不到在家办公还能遭遇这飞来横祸,真可谓是现实版的“躺枪”。

  居家办公遇害本就无辜,更令人无奈的是认定工伤还“一波三折”。起初大庆市、黑龙江省两级社会保障部门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不予认定工伤。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经法院一审判决,推翻之前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要求重新作出工伤认定。最后,大庆人社局认定柴媛为工伤。

  认定工伤兜兜转转,一定程度上折射出工伤认定难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而问题也正是出在对这一法条的理解上的分歧。人保局认为柴媛被害与其履行工作职责没有因果关系,而家属则认为,不在家办公就不会发生悲剧。观点不一,互相拉锯。

  其实严格来说两边都不能算错,只不过是在认定标准上略显死板。死者是按单位要求在家办公的,而就在案发前的几分钟,她还将一份周工作总结发送至部门微信群中,认定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延伸一点问题没有。倘若悲剧发生在单位,歹徒闯入单位杀人认定工伤的确也就顺理成章。可是无论哪种情况,歹徒始终不是“服务对象”,这种较真真的意义不大。

  工伤认定关乎职工权益,以人为本就应该少些曲折。正如法院判决里说的那样,“若职工因履行工作职责处于特定环境,又因为身处该特定环境而受到了暴力伤害,也应认定该暴力伤害与该职工履行工作职责具有因果关系。”各地人社局应该秉持为群众办实事的理念,对居家办公这种新型的工作方式的法律性质做到清晰厘定,切莫因机械教条伤了群众的心。(孟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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