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电梯加装遇阻案”胜诉的标本意义

http://www.scol.com.cn(2021-7-8 8:22: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维扬书生
作者:维扬书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去年11月,由于电梯加装遇阻,位于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绿园小区6幢楼楼上七户业主一起把一楼两户业主告上了法庭。7月2日,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下发,判决楼上7户业主胜诉,一楼两户业主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对该栋楼电梯安装施工的阻挠、妨碍。据了解,这是合肥市首例小区“电梯加装遇阻案”。(7月7日澎湃新闻)

  尽管加大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力度已连续多年写入政府工作报告,但这项惠民政策要落到实处却并非一帆风顺。根据国有西部集团徐虎加装电梯工作室的统计,仅上海地区,工作室两年来接到了660个咨询案例,而真正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的比例不足申请总量的3%。加装电梯就成了令许多老旧小区业主头疼的问题,与加装电梯费用筹措难相比,业主意见不统一成了最大的“堵点”。

  平心而论,在步梯时代,老旧小区低楼层的房子因其“爬两步就能到家”而成为业主争抢的香饽饽,加装电梯后不但会打破这“优势”,还可能给低层业主带来噪音并影响采光,甚至会导致低层房屋贬值。加装了电梯,自己的房子反而更不值钱了,低层业主自然就成了加装电梯的“阻力军”。

  早期电梯加装工作中,很多地方采取的都是“一票否决”:只要有一个住户反对加装电梯,造成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工作难以推进。其后不少地方在后续出台的针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的政策中,根据大多数业主的要求取消了“一票否决”,放开了投票比例。今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小区加装电梯属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而决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

  很明显,《民法典》降低了业主表决同意人数及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的要求,即从“双2/3”同意变成了“双2/3的双3/4”同意即可。这一新规,更加强调了业主的参与度和业主自治,保障了小区业主的表决权,充分体现了民主原则。在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街道绿园小区6幢楼楼上七户业主与阻止施工的一楼两户业主的矛盾无法调解的背景下,楼上七户业主拿起法律武器将一楼两户业主告上法庭,就是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根据合肥市政府发布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政策规定,此案涉楼宇加装电梯的事项,已征询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的意见,且获得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对加装电梯事项亦进行了公示,案涉小区所在社区、街道均已盖章备案,因此,安徽静秋加装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对案涉楼宇加装电梯进行相应施工,符合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不得阻挠加装电梯施工的诉请,得到当地法院的支持。

  正如先秦哲学家孟子所说:“徒法不足以自行”,强制力保障是法律能成为法律的最根本特征。在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困难重重的语境下,首例“电梯加装遇阻案”胜诉确实具有标本意义。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同时又是每个人的行为规范,司法是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解决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难题,诉诸法律也许是最后一条也是最重要的途径。(维扬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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