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参加培训被“炒鱿鱼”,警示员工不能任性

http://www.scol.com.cn(2021-6-11 9:01:2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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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珠海一家饮品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员工蔡某业绩不佳,单位要求其去深圳总部参加为期一个月的培训。蔡某却无动于衷,哪怕单位下了不参加培训就走人的“最后通牒”,也不为所动。被“炒鱿鱼”后,蔡某向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给予补偿。未获仲裁委支持的他,又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久前,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作出判决,该公司无需向蔡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6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6月10日中国新闻网)

  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对员工有着约束作用,如果任性违反,就有可能受到惩罚或付出代价。南宁这家公司员工蔡某,拒不参加培训被“炒鱿鱼”,就是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蔡某任性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被解除劳动关系,打官司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最终以败诉收场,纯粹是活该!而法院判公司无责,避免了员工的劳动“碰瓷”,可以说,也是维护了法治的公平正义。

  2018年7月1日,蔡某与公司签订期限为当日至2022年5月2日的劳动合同,合同写明:蔡某在市场营销岗工作,入职后,对于公司新颁布的规章制度,有学习了解的责任和义务,并同意遵守。2020年6月,公司向蔡某发出培训通知,因其销售目标没有完成,公司要求他于6月28日到公司深圳总部,参加岗位及集团规章制度、业务技能培训。随后,公司两次督促通知他到总部参加培训,但他拒不参加培训,也未正常出勤,还没有任何纸质说明。7月3日,公司向蔡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旷工5天,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

  蔡某则认为,公司要求他去深圳参加培训,是为逼他辞职而作出的不合理安排,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其在劳动仲裁未获支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索赔经济补偿金5.6万元。然而,蔡某虽对公司安排其参加培训有异议,但他收到通知后,没有向公司反馈意见,或履行请假手续,而是直接不去参加培训。如此任性行为,明显已构成了旷工。其打官司向公司索赔经济补偿金,属于“恶人先告状”,相当于一种劳动“碰瓷”。如果法院考虑劳动者属于弱势一方,葫芦僧乱判葫芦案,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将损害用人单位合法利益,造成事实上的不公平。

  其实,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对劳动者行使用工管理权,其中包括对劳动者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工作内容进行分配调整,调整应具有正当性。本案例中,公司安排蔡某到总部参加培训,并非对其工作岗位、薪资报酬进行调整,而是将其工作内容调整为30天业务培训,符合法律规定。因此,该公司将违反规章制度的蔡某“炒鱿鱼”,并没有过错,无需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最终判决蔡某败诉,让其劳动“碰瓷”行为没有得逞,维护了法治的公平正义,也为用人单位证明了“清白”。

  法治是公平的,绝不袒护任何一方。这起案例具有教育意义,警示劳动者不能任性行事,只有在遵守劳动法规和用人单位合理合法的规章制度前提下,发生劳动纠纷才能依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劳动者如果自己违法在先,即便有理也说不清,劳动权益受损害只能是自认倒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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