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重大疾病被判离婚是题中之义

http://www.scol.com.cn(2021-4-1 16:39:3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张智全
作者:张智全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成都简阳法院审理一起离婚案件,男方因患有重大疾病而未在婚前如实告知女方,被女方起诉离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支持女方的诉讼请求,撤销其与丈夫的婚姻关系。记者了解到,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成都首例隐瞒重大疾病撤销婚姻案。(4月1日《成都商报》)

  婚姻是家庭的基石,配偶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义务,关乎婚姻的质量和家庭幸福。欲走进婚姻殿堂的男女,理应从相互尊重与理解的角度出发,对有碍婚后家庭幸福和婚姻关系稳定的婚前重大疾病坦诚相告。在这起离婚纠纷中,被告故意隐瞒婚前患有血友病的信息,是对配偶的极大不尊重。法院依法判决二人离婚,无疑是题中之义。

  稍有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血友病是一种由先天性凝血因子缺乏导致的出血疾病,属于严重性遗传疾病,无法治愈且后代再现风险高。鉴于血友病的严重危害性,2017年9月,原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与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将其列为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在一般情况下,患有血友病的人是不适宜结婚的,除非对方知晓后仍同意。就此而言,本案中的被告在婚前不告知自己患血友病的相关情况,显然有悖基本道德伦理,被法院判决离婚,也就自在情理中。

  故意隐瞒婚前患有重大疾病而对方结婚,不仅让人在情感上难以接受,也为法理不容。婚前不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患有重大疾病,是对对方知情权的剥夺和侵犯,有违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即使侥幸骗取对方与自己结了婚,对方知道真相后也可以依法申请撤销婚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患有重大疾病者,理应在婚前忠实履行告知法定义务。

  法律之所以要把男女任何一方婚前患有重大疾病必须向对方告知固化为法定义务,除了防止一方当事人因婚后病发给另一方带来过重的扶养义务,并以此为配偶间的相互理解和婚后家庭幸福奠定坚实基础外,更多的考量在于以法律的兜底保障优生优育。虽然影响优生优育的因素很多,但婚前病史是不容忽视的重要诱因。鉴于此,要求欲结婚的配偶相互如实告知婚前患有重大疾病的实情,让双方对可能影响优生优育的重大疾病理性对待,不论是对维护基本的婚姻家庭伦理,还是对确保国家人口的优化,都是大有裨益的必然选择。

  近年来,因不如实告知对方自己婚前患有重大疾病而引发的离婚诉讼并不鲜见,现实生活中因配偶婚前重大疾病复发导致婚后家庭不幸的案例也时有所闻。究其根源,这是我国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后所产生的负面效应。《民法典》把婚前重大疾病告知升格为配偶间的法定义务,并对受害者赋予依法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救济权,实际上是对强制婚检制度退出后如何保证婚姻质量和家庭幸福的法律补位,其意义自不待言。

  当然,有人认为婚前重大疾病的告知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保护,法律不宜一刀切地对没有履行告知义务者施以撤销婚姻的惩戒。这实际上是把隐私权让位于知情权的一种错误逻辑,现行法律已对隐私权保护设计了较为完善的救济制度,知情权和隐私权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在这种意义上,对婚前不履行重大疾病告知义务者依法撤销婚姻,是契合法理和婚姻家庭伦理的题中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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