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不容诋毁

http://www.scol.com.cn(2021-3-1 15:12:4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贾合祥
作者:贾合祥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南京检察微信公众号消息,网民“辣笔小球”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3月1日人民网)

  网民“辣笔小球”,终于付出了他应有的违法代价。对此,网上一片欢呼声,这是人们对肆意诋毁卫国戍边英雄烈士者的道德审判,也表达了全社会敬重英雄烈士、维护英雄形象的决心。

  曾何及时,人们对加勒万河谷事件中我边防军人伤亡情况进行揣度,国际上一些反华势力则是谎言一片,借机炒作。当加勒万河谷事件中的五位卫国戍边官兵,其英雄事迹一经公布,无数国人为之动容,也狠狠打了西方反华势力的脸。但就在国人纷纷致敬和缅怀英雄的同时,却有所谓“微博大V”为了博眼球、蹭流量,在网络上发表恶意歪曲事实真相、诋毁贬损英雄事迹的言论,做起了亲者痛、仇者快的事。如此这般言论充分揭示,发言者民族身份认知错乱、价值观颠倒扭曲。当然,这也是任何有良知的中国人所不能答应的。

  “辣笔小球”涉嫌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再次给国人上了一堂尊重英雄先烈的法制教育课。英雄先烈是中华民族的脊梁,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尊敬,其名誉、荣誉绝不容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今天开始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则明确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网名为“辣笔小球”的犯罪嫌疑人仇某明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严重损害卫国戍边英雄烈士的人格尊严,严重损害卫国戍边军人形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受到法律追究是咎由自取。

  “一个有希望的民族不能没有英雄,一个有前途的国家不能没有先锋。”没有英雄先烈的流血牺牲,就没有社会主义新中国,就没有我们今天的幸福生活。今天,祖国万里江山无恙,依然离不开卫国戍边官兵的鲜血浸染;人民乐享岁月静好,依然离不开卫国戍边官兵的负重前行。崇尚英雄、礼赞英雄、捍卫英雄,英雄先烈的事迹和精神不容有任何诋毁,这是中华民族和全国人民不容挑衅的情感底线。2018年开始施行的英雄烈士保护法明令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对侵害英雄烈士行为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不容挑衅的法律底线。

  全社会必须敬畏英雄。英雄用生命和鲜血捍卫我们的幸福生活,我们就要用法律的武器保护英雄,谁若诋毁英雄先烈,挑衅中华民族和中国人民的情感底线、触碰法律的底线,等待他的必定是道德的审判和法律的严惩!(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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