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节约成本不该薅员工“羊毛”

http://www.scol.com.cn(2020-11-17 8:12: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近,在上海一家中外合资企业工作了8年多的装配操作工赵洁,遇上一件烦心事:她加班加点工作,却没得到一分钱加班费。企业给出的理由是,装配操作工实行年度综合工时制,赵洁近来加班的时间,抵扣了疫情防控期间“欠下”的工时,这让赵洁很是郁闷。(11月16日《工人日报》)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不少用人单位采取特殊工时制或尝试弹性工作。特殊工时制和弹性工作没有设定的日工作时长,上下班时间比较灵活。然而,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约成本竟滥用特殊工时制,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像上海这家公司装配操作工赵洁的遭遇,并非个别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笔者认为,特殊工时不是侵犯劳动权益的“挡箭牌”,节约成本不该薅员工的“羊毛”,各地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用人单位如此劳动违法行为。

  不同于朝九晚五的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属于特殊工时。在我国,企业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特殊,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一般而言,特殊工时制包含综合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两者皆需由企业向人社部门提出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实行。受疫情影响,很多用人单位采取了特殊工时制,或尝试弹性工作,为侵犯员工合法劳动权益埋下了“伏笔”。

  在疫情得到控制复工复产后,员工加班加点成为常态,却没有一分钱的加班工资,原来是抵扣了疫情防控期间“欠下”的工时。如果在疫情防控的休息期间,给员工发放的是全额月工资,用人单位这样做也算合理,则情有可原,相信员工会理解和支持。假如用人单位在疫情期间,仅给员工发放了基本工资,却要员工加班无偿抵扣“欠下”的工时,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当然减少了,却侵害了员工的合法劳动权益,这等于在压榨他们的“血汗钱”。

  按照有关劳动法规,综合工时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如果用人单位此前申报以年度为单位的综合工时制,并获得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同时,用人单位又与劳动者明确,该岗位是以年为单位结算的综合计算工时制,单位是可以要求劳动者加班作为补偿的。不过,补偿必须有个前提,即之后工作的总工作时间,不能超过双方约定的年度综合工时制工作时间。在本事例中,如果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申报特殊工时制,或未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以及总工作时间已超过了双方约定的时间,却要求员工用加班抵扣“欠下”的工时,且没有一分钱报酬的话,显然是侵犯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的违法行为。此外,一些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不执行法定的带薪休假制度,也是典型的劳动违法行为。

  笔者认为,对用人单位滥用特殊工时制等劳动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加以遏制。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大劳动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让广大员工知晓用人单位的做法,是不是劳动违法,从而有底气依法抵制那些劳动违法行为;另一方面,劳动监察等监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纠正用人单位的劳动违法行为,并为广大员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撑腰,对劳动违法的用人单位,予以行政和经济上的严厉惩罚,倒逼用人单位严格自律,遵守各项劳动法规,不去肆意侵犯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广大员工也要增强维权意识,一旦遭遇类似劳动权益被侵犯,敢于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和维权。这样,可以进一步挤压用人单位劳动违法的空间,以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作者文集申请开通文集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