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脸识别第一案”胜诉意义大于赔偿

http://www.scol.com.cn(2020-11-22 8:21:4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丁家发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1月20日,被称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郭兵与杭州野生动物世界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宣判,判决野生动物世界赔偿郭兵合同利益损失及交通费共计1038元,删除郭兵办理指纹年卡时提交的包括照片在内的面部特征信息。(11月21日《北京青年报》)

  “人脸识别第一案”胜诉,唤醒了民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人脸属于敏感个人信息,采集需要符合相应条件,即合法性、正当性、必要性。此案虽然赔偿仅有1000多元,看似打官司很不划算,但此案胜诉意义大于赔偿,不仅起到很好示范作用,也让违反者“丢脸”,能倒逼有关单位和部门依法规范和使用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

  现如今,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在门禁、电子商务等身份信息识别方面,越来越多地被使用,随着而来的安全隐患令人担忧。杭州野生动物世界采用“刷脸”方式入园,对管理者来说十分方便,也节约了人工检票的成本,但对持年卡者来说,却增加了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然而,许多民众的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十分淡薄,对线上线下要求“刷脸”“按指纹”等方式,感到无所谓,不仅不了解其中暗藏的安全隐患,还“积极”予以配合,这在客观上纵容了一些过度、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现实生活中,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非常重要。指纹、人脸等个人生物特征信息一旦泄露,将造成不可预见风险。如被不法分子利用,能直接攻破一些识别系统,如利用打印的照片“欺骗”打开储物柜;又如不法分子通过“换脸”技术,进行侵犯他人名誉、伪造他人证件、盗取他人虚拟财产等违法犯罪活动。而受害者往往稀里糊涂,也不知道在什么地方泄露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遭受损害后由于技术知识、举证能力等处于劣势,维权非常艰难。

  其实,我国法律对于个人信息在消费领域的收集、使用虽未予禁止,但强调对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即个人信息的收集要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和征得当事人同意;个人信息的利用要遵循确保安全原则,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被侵害时,经营者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而杭州野生动物世界将年卡客户入园方式,从指纹识别调整为人脸识别,属于单方变更合同的违约行为,被告郭兵对此明确表示不同意。然而,不“刷脸”就无法入园,显然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杭州野生动物世界败诉而“丢脸”,也给一些单位和部门“任性”使用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敲响了一记警钟。“人脸识别第一案”对个人而言,赔偿金额1000多元并不多,相比投入的精力、时间等成本,可能还有点吃亏。但此案胜诉的现实意义不容小觑,一方面,具有很好的示范作用,能唤醒民众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对那些过度或非法采集个人信息的行为,可以依法说“不”,从而避免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另一方面,将倒逼一些单位和部门依法规范和使用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并严格按照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存储信息,并采取严密保护措施,防止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否则,遭群起而攻之,赔偿就不是一个小数目,还会丢了公信力和声誉,将得不偿失。

  此外,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公民信息保护还不存在一些模糊地带,亟待健全和完善。鉴于人脸识别信息的高度敏感性以及安全风险的广泛和深刻性,现阶段,有必要在行业主管部门设定相应的准入门槛和许可机制,让人脸识别等个人信息保护有规可依。(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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