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被“浸猪笼”,岂能把人当“示众的材料”?

http://www.scol.com.cn(2020-11-22 8:00:3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李蓬国
作者:李蓬国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平安电白 微博消息,针对在网上流传的一男子被束缚在竹笼中的短视频,电白警方立即开展调查处置。经查,该视频内容反映的是11月20日凌晨,发生在电白区岭门镇的一宗因情感纠纷引起的案件。目前,电白警方已依法立案侦查,并抓获犯罪嫌疑人赖某明(男,41岁,电白岭门人),其他犯罪嫌疑人正在全力追捕中。(11月21日红星新闻)

  实在无法相信,“浸猪笼”这种旧社会私刑竟然在当下“复活”了。我以为,“浸猪笼”的背后,是把人当“示众的材料”的扭曲心态和丑陋人性。

  虽然“浸猪笼”是极端个案,但把人当“示众的材料”却时常可见。日前引发热议的女教师因为违反交通规则被迫“电视示众”,就是其中一个案例。这种以“创文明城市”之名对公民人格进行公开羞辱的做法,虽然表面上说得冠冕堂皇,实际上却践踏了文明和法治。

  长沙某社区“对卖淫嫖娼人员一律通报单位、社区和家人”,也打着“为净化社会空气,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动听旗号,且声称“已经取得良好效果”。这种以“出发点”和“效果”论是非对错的谬论和做法,不仅践踏了法律,也羞辱了智商。

  与上述案例相似,村民将涉嫌当“小三”的男子“浸猪笼”,同样充满了荒唐的道德快感。无论该男子是否当“小三”,是否被“捉奸在床”,都不允许任何人动用“私刑”。可是,从网传视频看,参与这一行动的人们,显然是抱着极大的快乐和道德优越感的,否则他们不会这么兴奋,这么肆无忌惮,这么公开羞辱他人。

  他们把上身赤裸的男子,塞进猪笼里,把他泡在池塘里示众。他们没有把该男子当人,只是把他当作猪,因为只有猪才应该进猪笼。事实上,他们把他当作连猪都不如,因为就连猪也不会被“浸猪笼”。

  这些自诩道德高尚之人,自我加冕为道德裁判,实际上不过是道德刽子手。他们不仅藐视和践踏法律的尊严,也失去了作为人的正常心态。这种以羞辱他人为乐趣和成就的扭曲人性,必然在社会上助长冷漠无情的“看客”心态。

  将近一百年前,鲁迅先生写过一篇题为《示众》的小说,深刻揭露了看客的冷漠和扭曲。他们缺乏同情心,喜欢“拏‘残酷’做娱乐,拏‘他人的苦’做赏玩,做慰安”。小说写到,当巡警和白背心一出现,有了示众的材料,无聊的看客们便异常兴奋起来,围个水泄不通,不断品头论足。一个老妈子居然为孩子指点着白背心说:“阿,阿,看呀!多么好看哪!”。

  不难想象,将男子“浸猪笼”的情景与上述场景惊人相似。无论是把人浸猪笼的村民,还是大量看热闹的观众,他们都以看客的姿态嘲笑那个男子,对他的长相打扮、风流韵事进行品头论足,并从中享受莫大的乐趣。

  虽然我国的《民法典》已经颁布,而且从明年开始正式实施,但其中关于“人格权”的重要规定,仍未完全成为社会共识。否则,就不可能发生“浸猪笼”事件,也不可能发生将违反交通规则的教师“电视示众”、将卖淫嫖娼人员“一律通报单位、社区和家人”的情况。

  人格权“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可是,仍然有一些地方,无论是民间,还是地方部门,都敢于公开、理直气壮地践踏他人的人格,可见法治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要把人当人,不能把人当示众的材料,这是现代道德的要求,也是现代法律的规定。任何人肆意践踏他人的人格,不仅要受到道德谴责,而且应受到法律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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