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浪费”公约成涨价条款,这次“走心了”

http://www.scol.com.cn(2020-10-9 8:33:1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堂吉伟德
作者:堂吉伟德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5日,四川通江县一自媒体转发的《通江县餐饮行业制止浪费自律公约》引发争议。《公约》规定,“2桌及以上宴席:餐饮服务单位坚持按每桌不超过18个菜品,价格不低于588元的标准实施。”不少网友认为,这不是在提倡节约,而是在提倡餐饮涨价。(10月8日《成都商报》)

  公约一经发出,就遭到了普遍性质疑,尽管地方商务局和餐饮协会互指对方,不约而同的甩锅,但盖弥彰的说法,外人一看就明。无论是地方商务局主导也好,还是餐饮协会配合也罢,发文出处为通江县人民政府网站的公约,以“制止浪费”作为出发点可谓用心良善,不过限菜品之后又明确价格,则明显违反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对消费权利也是一种粗暴的漠视,“制止浪费”公约最后变成涨价条款,相关方面的用意值得揣摸。

  在行业管理方面,行业公约是一种极其有效的方式,也是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的责任体现。在制止餐饮浪费方面,餐饮行业规范自身行为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系列的事实也证明,包括制定小份菜、提高菜品质量、设立奖励措施、进行有效引导和管理,都需要餐饮行业的参与和努力。制定餐饮费的最终成效体现,都取决于各种措施在末端环节的落实。以公约的方式,形成行业性的行为规范和限制要求,对遏制餐饮浪费具有基础价值。

  市场经济是充分竞争和开放的经济形态,并通过竞争让提高服务质量和让利于消费者。无论从科学性,还是合理性上,对菜品和价格进行限制都值得商榷。首先,该消费多少菜品,能消费多少菜品,既有一般性的标准指导,又受特殊消费需求的影响。比如,按照概率计算,商家或行业协会可以出台不同消费者人数的菜品指导意义,并由餐饮商家在提供消费服务时,作为参考标准执行,对消费者进行相应的指导和引导。不过,个体差异的不同,对菜品的数量要求也存在很大的差异,原则性标准对大多数消费者适用,但未必适合少部分人的要求。同样的菜品和数量,这拨消费者可能正好合适,但另一拨人可能略超或不够,18个菜品可以成为指导数,但不能成为绝对数。

  除此之外,在菜品数量相对减少的情况下,限定每桌的最低消费价格有违法之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联合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中,也有关于“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明文规定。设置最低消费限价的恶果在于,本来只想消费三百却硬要限定五百,就必然带来二百元浪费,遏制餐饮浪费却成为浪费的诱因。

  在最低消费广受诟病并为法律所限制的情况下,地方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通过公约的方式,将这一行为堂而皇之固化下来,是对法律规定和消费权益的漠视,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条中“国家倡导文明、健康、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消费方式,反对浪费”的法条相悖,就其用意,不能简单用“好心办了错事”来进行开脱。虽然该公约在引发争议后,已迅速从政府门户网站撤下,后续处理还没有一个明确的结果,但由此暴露出的法律意识、市场意识和权利意识的缺失,才是最值得正视和思考的地方。

  行业协会该如何实现自律,政府主管部门如何抓好监管,目标是客观公正公平性,路径是守法合规性。行业规范也好,部门制度也罢,不管是以何种名义发布的约定,都必须把合法合规性放在第一位。离开了这个前提,任何看似有心的举动,都会暴露初心的“走失”。(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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