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判惩罚性赔偿能否遏制网上侵权的毫不在乎

http://www.scol.com.cn(2020-3-28 9:22:4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作者:朱永华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杭州互联网法院26日在线开庭审理,并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诉相关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著作权侵权纠纷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其中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是商标法修订实施后,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适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案件,字节跳动旗下知名品牌“抖音”胜诉获赔200万元(据3月27日《新华社》)。

  自从互联网经济诞生以来,围绕网上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几乎是如影随形,大到影视剧、短视频和各种学术论文,小到点击率较高的原创文章,凡是知名网络企业产品或发布在网上的各种原创作品,甚至是引发公众关注的大V等ID,被恶意侵权往往也只是数量多少或严重程度的不同,被侵权是“常态”,没有被侵权的原创大多不过是鲜有人关注而已。

  网上著作权侵权事件频发多发,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侵权成本太低而维权成本既高又难,以至于不但让被侵权人感到无奈和司空见惯,实施恶意侵权的企业或个人更是毫不在乎。某些互联网企业或个人甚至将“无侵权、不网络”当成自己生存发展的信条,利用恶意侵权来吸引流量大发横财。因为网络侵权面临着查处难、固定证据难,且实施侵权的违法行为人又“多如牛毛”,再加上被侵权的著作权人维权的积极性又不高,能够述诸法律的维权者更是少之甚少。

  笔者注意到,杭州互联网法院首判的这起侵权案件,实施侵权的被告相当单一,据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12月17日,本案被告之一杭州某抖商公司在杭举办“抖商万人联盟启动大会”,会场宣传中多处使用原告旗下“今日头条”“抖音”等注册商标,并在大会宣传资料中宣称会议安排有“抖音总部大咖分享”等,涉嫌虚假宣传。其他被告则同步通过公众号等途径、方式宣传推广。

  这也意味着这起案件中,对“抖音”商标实施侵权的仅仅是杭州某抖商公司这“一条线”,其他实施侵权的行为都是这家“抖商公司”的延伸,所谓“擒贼先擒王”,“抖音”将杭州某抖商公司告上法庭,维权也就相对简单和易于操作。但实际上抖音被侵权事件众多,甚至可以说抖音想告都“告不过来”,而杭州互联网法院这一首判的意义,也就在于警告和震慑众多恶意侵权者,实施恶意侵权行为不仅要“造价赔偿”,还要受到巨额的经济处罚,要让恶意侵权者“既赔夫人又折兵”。 

  首判惩罚性赔偿能否遏制网上侵权的频发多发,从当下的现状来看并不让人太乐观,毕竟类似受到这样被判处罚的案例还十分稀少,并不会让某些已经形成习惯性侵权的企业或个人感到后怕和不安。时下,对于网上的著作权侵权行为,包括很多被侵权者都认为,一个人侵权是违法,一百个、一千个甚至一万个人侵犯某一个人的著作权,非但是一种“合理”,更无需担心会成为被告。因此,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首判惩罚性赔偿能否遏制网上侵权的毫不在乎,还真不好妄加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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