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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发国难财”就该罚得他倾家荡产
http://www.scol.com.cn(2020-2-9 8:26:52)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召开新闻发布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价监竞争局副局长陈志江表示,截至2月7日,全国市场监管部门共立案涉及民生商品价格案件360多起,已处罚100多件。(2月8日中新网)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广大经营者恪守商业道德、依法诚信经营,保持防疫用品市场价格秩序总体平稳。但也有少数经营者借防疫用品需求激增之机,哄抬口罩等相关商品价格,严重违背商业道德,严重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如:北京丰台区一家药店,10只口罩售价850元,而网络售价仅143元。北京市丰台区市场监管局依照《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对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再如:天津市旭润惠民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柳盛道分公司将12元/只购进KN95口罩并抬高至128元/只销售。津南区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30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将当事人哄抬价格涉嫌经济犯罪有关线索移送公安部门。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到来,作为每一个稍微有点良心的人,都应该为抗击疫情作出应有的贡献,承担应有的社会责任。然而,一些商家却趁火打劫,对民众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必需品口罩及相关药品等囤积居奇、哄抬价格,发国难财。口罩这类商品不管有没有疫情,生产成本、经营成本完全没有变化,只是由于突发疫情,消费者一时陷入恐慌而进行抢购,商家趁机推高口罩等用品的价格,牟取不义之财,这些商家已失去了最起码的道德和法律底线。

  根据我国的《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规定,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口罩疯狂涨价,早已脱离了正常的涨价范围。这些趁机囤积居奇的商家,扰乱市场秩序、影响正常的生产和流通、给社会防疫工作带来很多麻烦。一些不良商家置市场急迫需求、置公共安全于不顾,大肆哄抬价格。对于这种行为,有关部门必须进行严打,不然不仅无法稳定市场,还会给民众造成更大的恐慌。试想,如果任由这种哄抬价格的乱象存在,那可能会使与疫情相关的其他商品也会出现疯涨。如: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粮食、副食品等等。所以,对这种利用疫情哄抬物价的行为,必须冒头就打,发现一个打掉一个,性质特别严重的,必须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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