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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安全立法是“治未疫”必落的棋子
http://www.scol.com.cn(2020-2-19 7:43:06)  四川在线    编辑:盛飞
作者:张全林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全面提高国家生物安全治理能力。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上的这些重要表述备受瞩目。尽快推动出台生物安全法,近日成为热议话题。在全国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将生物安全上升到国家安全的高度,打造“防火墙”的用意非常明显。

  在抗击新冠肺炎疫情的背景下,提出加快生物安全法立法,更有针对性。生物安全指与生物有关的各种因素,对国家社会、经济、人民健康及生态环境所产生的危害或潜在风险,是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生物性的传染媒介,通过直接感染或间接破坏环境,对人类、动植物造成威胁,越来越严重。在世界范围内频发的“生物事件”,使得国防突破了陆、海、空、天、电的疆界,拓展至“生物疆域”。

  全球生物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传统与非传统生物安全问题交织,重大传染病疫情、生物技术误用和谬用、生物恐怖主义等生物安全威胁不断加持。病原体跨物种感染、跨地域传播,造成新发突发传染病不断出现;由自然灾害、人为因素造成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层出不穷;环境污染、外来物种入侵等造成严重生态环境破坏,基因资源流失现象时有发生。这些已构成世界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生物安全问题。

  我国生物安全面临的形势也不容乐观。生物安全离我们很近,看似寻常的一口野味,就能造成病毒从特定动物到人的传播,导致疫情暴发。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以推动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民生建设,完善国民健康政策,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应该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的要求,“该落实的落实”。

  我国虽然制定了一批与生物安全有关的法律法规,一些部门制定了一些专门的部门规章和标准,但总体来看,这些法律法规相互之间有机协调不够,存在立法空白、立法冲突、体制不衔接和法律实施效能不高等问题。按照我国的立法传统和法制实施需要,有必要制定一部对我国生物安全保护作出系统性体制安排、制度构建和机制创新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

  就拿疫情防控来说,加强和完善公共卫生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才是根本的治理措施。应该关口前移,通过落实生物安全措施避免疫情发生。把生物安全纳入国家安全体系,系统规划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和治理体系建设,人民健康的保护才能扎得更牢。有了生物安全法的刚性约束,依法构建系统的生物安全体系,健全生物安全监管,强化生物监测与预警能力,在野生动物捕杀食用等方面实行有效管控,才能最大限度防范人民生活等面临的生物和疫病威胁。

  这次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暴露出来的体系性短板,需要从体制机制上创新和完善。生物安全法将有助于从法律层面解决我国生物安全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对于确保生物技术健康发展、保护国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可或缺。通过立法,将维护国家生物安全和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总体目标,把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生命健康作为根本目的,把保护生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生物技术健康发展、加强国家生物安全风险防控作为直接目的,促进人类命运共同体建设、促进人类与自然和谐共生,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复兴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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