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府评论 >> 文化教育 >> 正文
刑拘替考者让法治考场更具震慑力
http://www.scol.com.cn(2019-12-26 8:32:0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1日上午,在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黄石某校监考工作人员在对一名自称“赵某”考生进行身份核对、检查时发现异样。湖北省黄石市公安局官方微博24日发布通报称,“赵某”真实姓名叫余某,为武汉某高校在读研究生,是替人参加考试的。目前,余某因涉嫌代替考试罪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据12月25日《中新网》)。  

  笔者注意到,所谓“代替考试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一项罪名,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加一条,规定代替他人或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与其他罪名有所不同的是,该罪属于典型的“对向犯”,即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都可能涉嫌此罪,刑法会同时处罚考生和“枪手”,且定罪和法定刑都相同。  

  雇佣“枪手”代替自己参加国家规定的各项考试,不仅扰乱考场秩序,破坏考试公平,更是对考试制度的极不尊重和对其他考生权益的严重侵害,也是极其缺乏诚信和令人不齿的作弊行为,历来为人之所痛恨,正所谓“无利不起早”,无论“枪手”还是雇佣“枪手”为自己替考的人,无非都是出于利益的不择手段。但由于替考“入刑”较晚尚不为更多人所熟知,再加上人们的固有思维中,往往还把替考行为理解为一般的行政违法或道德范畴,包括这位替考者余某在内,都未必清楚会涉嫌犯罪。  

  我们都知道,替考属于考试中最原始的作弊行为,按理说包括高考、国考以及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国字性”的考试,不仅考场会“戒备森严”,对每一位考生从报名到进入考场,都会经过极其严格的审核程序,不但考场内作弊非常困难,要想“混进去”替考,能成功实现的概率更是微乎其微,某些替考者之所以为点“蝇头小利”敢于置自己的前途命运于不顾提而走险,关键还是在于对替考入刑的无知和道德底线的失守。嫌疑人余某本身还是在读研究生,如果早知道替考已经入刑,想必也不会拿自己的灿烂前途做这种太不值得的“赌注”的。  

  应当说,替考入刑既符合社会公众对考试公平的心理预期,也是构建法治考场和提高作弊违法成本的必然选择,但在笔者看来,替考入刑的立法初衷是为了确保考试公平,维护最广大考生的根本利益。因此,“守护公平”才是替考入刑的第一要务和最终目的。然实事求是的说,尽管“代替考试罪”已经设立了4年多,可熟知这一罪名的人并不是很多,再加上因此获罪被媒体报道的案例鲜有出现,不少人甚至包括很多高校学生对“替考入刑”也还“闻所未闻”,这不能不说是对青少年特别是高校学生普法教育的一项“短板”。  

  相比起被替考者的“成绩平平”,能够帮助别人的替考的“枪手”,往往都是相关专业的“佼佼者”,或为己私利或出于某种“义气”替人挡枪手,受到法律惩处是咎由自取,但因为无知而冒犯罪风险就不免有些“悲哀”了。所以,针对“国字号”的考试作弊行为,入刑惩处是一方面,同时更应当加强针对性的普法教育,尤其是对高校在读学生,更要在某些关键时间节点上不留空档,既要教育高校学生认识到替考的危害性,更要让替考入刑的震慑力发挥到极致。是如此,“枪手”乃至各种考试作弊行为才可能“不惩自灭”。(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相关评论:
  转载请务必注明文章来源及作者姓名    
版权声明:
1、天府评论所登载文稿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天府评论立场。
2、作者投稿确系本人原创作品,严禁剽窃、转投他人作品,若由此引起任何法律纠纷,与天府评论无关。
3、作者向天府评论投稿时,就已表明同意四川在线全权使用本稿件。
4、欢迎网络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转载时请注明来源及作者。
5、欢迎传统媒体转载天府评论文章,请与编辑联系获取作者联系方式,并支付稿费与作者。
6、传统媒体转载不支付作者稿费,网络媒体转载不注明来源及作者,天府评论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