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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律处分怎能语焉不详
http://www.scol.com.cn(2019-12-12 8:07: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李丁乔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近,有位年轻的基层干部向笔者讲述了他最近的周遭:在一次他筹备的会议前,私自同意某部门一把手请假,由其他分管领导代会,会上,主持会议的领导要求严肃追责问责。这件事的结果就是,这名基层干部挨了处分。

  因为私自同意参会人员请假被问责,但在最后出具的问责处罚决定上,又没有出现类似的字眼,取而代之的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具体是什么“相关规定”,在纪检部门的处罚决定上没有明确出来,也就是语焉不详。换而言之,这名干部的“违法违纪”其实是找不到任何依据的,或可能,当时领导心情不好,找不到泄愤的地方,因此借题发挥。

  不管是站在工作的角度讲,还是站在干部成长成才的角度看,纪律处分都是非常严谨严肃的事情,对纪律处分的运用体现着领导干部对权力的使用,纪律处分严格标准,则体现严以用权,纪律处分宽松随意,则代表用权不严。特别是对正在成长成才的年轻干部而言,纪律处分更会影响其今后的长远发展。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纪律处分尤须警惕任性化、随意化,不能仅凭某些领导干部的一句话,在毫无依据的情况下枉顾党纪党规。

  应该说,随着党内法规体系的不断完善,与时俱进创新了许多具有时代特点、符合发展需要的制度机制,至少能够满足当前需要,所有的处分都能找到相应的依据。但事实上,一些领导干部在运用过程中,将纪律处分“人性化”,靠脑袋决策、凭义气办事,大搞“一言堂”,导致纪律处分沦为个人“私器”。比如,媒体此前报道的,某乡镇食堂因为肉少,乡镇纪委发文处分伙食团职工,引来网上一片热议。这样的纪律处分,表面上是对党纪党规业务知识不熟练,其根子还是在于用权不严所致。

  没有侵害群众利益,没有中饱私囊,没有僭越党纪法规界限,私自同意参会人员请假,从本质上来讲,这名干部还是具备担当精神的,换作其他人,或许会将请假一事推给领导,参会人员还得多打一个请假电话。但是从提高会议质量上讲,该干部的正确做法,应该是及时向领导报告参会人员的请假情况,如果少了这一环节,势必影响会议效果。不过,笔者认为,对于类似事件,不必小题大做、上纲上线,动辄处理人,完全可以采取约谈、通报等方式,既起到警示警醒作用,又可以保护干部的积极性。

  “相关规定”这样的字眼出现在纪律处罚决定书上,委实难以服众,无法阻止其他同志对领导干部任性用权的猜测。对于执纪监督部门来说,“相关规定”也有违严以执纪的根本原则。一个“严”字,就应该体现在遵从纪律规矩,凡事按照规则条例来办事。说到底,如此表述不过是以语焉不详来掩饰自身的任性执纪、乱用职权等问题。类似的问题值得反思,更应该警惕。(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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