捏造“情况反映”,借信访举报对他人进行恶意诬陷;干部换届考察等“关键时刻”,故意进行不实举报,试图影响相关工作……近年来,随着各地对于问题线索的查处力度增大,一批“问题干部”被及时查处;但同时出现有人为达到个人目的,借信访、举报、投诉等途径进行诬告等问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一告事就“黄”,遇到举报就先把相关干部“放一放”的怪现象,极大地挫伤了干部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同时严重影响了地方政治生态。(12月7日《半月谈》)
工作中,总有一些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由于坚持原则,敢于担当,惠及了大多数人,却得罪了个别人。一有风吹草动,就有人跳出来匿名“举报”。
名声本无价。清白的名声,廉洁的口碑,良好的形象,历来为广大党员干部所看重。为受到诬告陷害的干部及时“平反昭雪”,维护清白者清白的名声,尤为重要。《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指出,“对受到诽谤、诬告、严重失实举报的党员,党组织要及时为其澄清和正名。”令人的欣慰的是,近年来,不少的地方坚持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干部在一定范围内“正名”,澄清不实传言,还清白者清白,为相关干部干事创业增添了信心和底气。
但是,仅对清白干部“还清白”是不够的,还需严加惩治诬告者。一方面,不严加惩治难绝后患。诬告陷害者写一封告状信,即可“花上八毛钱,折腾你一年”。对诬告陷害行为若不予以有力打击,容易导致诬告举报反复无休。这既会大大占用信访举报资源,增加了纪检监察机关的甄别、调查成本,又会让相关干部不断蒙冤受屈,致使其形象被矮化和丑化,无法有效发动群众、开展工作,会极大地挫伤相关干部的自信心、积极性。
另一方面,严加惩治诬告行为有法纪可依。对于诬告陷害行为,刑法、监察法都作出了相应处理规定。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补充完善了针对“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行为的处分规定。依照法纪严肃惩处诬告陷害者,让诬告者自食苦果,才能最终遏制谣言蔓延,狠刹歪风邪气,提高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营造不敢、不能、不想的浓厚氛围。
“扬汤止沸,不如去薪”。遏制诬告歪风,建立诬告行为严惩机制是治本之策。在对被诬告干部“还清白”的同时,还要严加惩治诬告者,做到二者都硬起来,才能纯洁干部队伍风气,净化从政环境,让能干事的干部不再胆战心惊。这也是对作风过硬、敢于作为、锐意进取干部最有效的关心爱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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