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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规民约”也必须遵纪守法
http://www.scol.com.cn(2019-10-30 8:02: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丁家发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10月29日上午,国新办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关于进一步推进移风易俗 建设文明乡风的指导意见》。根据《指导意见》,村规民约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要有审查备案程序。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10月29日《新京报》)

  现如今,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成了“私法”,动不动就对村民的行为作出强制性约束和惩罚,既没有发挥村规民约应有的作用,又违背了宪法和法律精神,给村民的生活造成影响,也侵犯了他们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村规民约一定要合规合法,同时考虑传统风俗习惯和民情民意,千万不能拍脑袋任性而为。从国家层面出台《指导意见》,指导和规范村规民约可谓正当其时,对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介于法律和道德之间,更多的是发挥道德的约束作用。农村的陈规陋习具有社会性和顽固性,一旦形成,会对群众产生长期的影响,改变其中的陈规陋习很难。从各地的实践来看,发挥好村规民约在弘扬公序良俗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可以降低乡村社会治理的成本,提高乡村社会治理的能力。然而,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却管得过宽,诸如“葬礼不准披麻戴孝、不准进行祭奠活动”“凡子女、直系亲属参与违法犯罪的,对该户一律停水停电”等,内容涉嫌违法违规,不仅对亲情伦理缺乏关怀,容易伤害群众的感情,也损害了村民的合法权益。如此任性的村规民约,与法律精神极不相符,即便通过了村民会议的多数人同意,但在法律上依然是无效的,对村民不具有约束力。

  《指导意见》主要针对目前村规民约中的乱象,提出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定要符合宪法和法律的精神,农村群众自治性组织制定和实施约束性措施,要符合村民自治程序和规范。村规民约一定要有审查备案程序,要严格把好关,重点审查村规民约的制定或修订程序内容是不是合法、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村规民约当中带有歧视性和违法的内容要及时纠正和废除。这样实用性的指导意见,让村规民约的制定有规可依,避免出现一些荒唐可笑和违规违法的内容。而村民如果发现村规民约与《指导意见》规定不符,也能理直气壮加以抵制。

  村规民约也必须遵纪守法,部分基层组织应当增强法治意识,杜绝拍脑袋决策、“权大于法”等任性行为,既要充分运用现代的治理理念和方式,也要充分发挥农村传统治理资源的作用,用合规合法的村规民约来推进移风易俗和文明乡风建设。(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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