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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收容教育制度等于纵容卖淫嫖娼吗?
http://www.scol.com.cn(2018-12-27 8:21: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林霜
作者:毕文章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作报告称,“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为了深入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精神,我们建议有关方面适时提出相关议案,废止收容教育制度。”(12月26日《北京青年报》)

  收容教育制度,到底为何物?大家可能觉得有点摸不着头脑吧?有一种雾里看花,云山雾罩的感觉吧?但是,一说到它是制裁卖淫嫖娼的办法,恐怕就没几个人不知道了吧?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据此,国务院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皮裤套棉裤,必定有缘故。为什么要废止呢?因为“法外刑”基本上有三个:收容遣送制度、劳动教养制度和收容教育制度。前两项制度已经废止,现在轮到最后的收容教育制度了。诚然,这不是主要理由,听我慢慢细说缘由。

  收容教育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有悖法治精神,容易滋生腐败,侵犯了公民的权利。公安机关就可以做出收容教育的决定,不涉及检察院、法院等环节。时间长达6个月到2年,甚至长于部分刑罚。简直无法无天,岂有此理。收容几个月,一般由区县级的公安局局长就能作出决定,很容易滋生腐败。原本确定6个月以上的收容教育,很多地方的当事人3个月就能打道回府。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卖淫嫖娼只是行政违法,根本就不构成刑事犯罪。而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后再进行收容教育,显然违反了“一事不二罚”的原则。

  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实质上和我国《宪法》、《立法法》等上位法背道而驰,格格不入,属于典型的“法外刑”,完完全全违背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具体要求。有百害而无一利,应该尽快废止没商量。有些人反对废止这个办法,说什么这样做等于纵容卖淫嫖娼行为。在我看来,这真是鸭子开会——无稽(鸡)之谈!最有力的证明就是,2006年3月开始实施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没有收入收容教育这一处罚手段。诸位,看看你们的周围,卖淫嫖娼现象还少吗?试问,东西南北中,哪里没有卖淫嫖娼的?只不过是有的地方多,有的地方少而已。打击卖淫嫖娼行为完全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即: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由是观之,卖淫嫖娼是否猖獗,不在于是否有收容教育制度,而在于公安部门是否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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