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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获刑彰显法治力量
http://www.scol.com.cn(2017-12-5 10:32:5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为让开发商同意停建被老百姓投诉的车库,河南省永城市政法委书记张某委托永城市副市长和永城市住建局局长召开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允许开发商给两小区增高楼层。永城市城乡规划服务中心主任夏明旭,和该中心时任用地规划股股长刘予永在明知“会议纪要”违法的情况下,仍然按照上级领导要求办了证。最终夏明旭和刘予永因此而被判刑。(12月4日 《法制晚报》)

  上有国家住建部的《管理办法》,又有群众对地下车库建设的信访,河南省永城市城乡规划中心两名工作人员,却以“会议纪要”为依据,违规办理了增加楼层证照并最终因此被判刑。案件的发生,反映出当地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两人因此而被判刑完全是咎由自取,而违法“会议纪要”的推动者,是否也应得到党政政纪处分呢?

  根据住建部《管理办法》,已经批准的控制总规,确实需要修改的,需依法办理变更,并且明确提出严禁以“会议纪要”形式变更规划。永城市正好违反了住建部的这条禁令。因此,不管是会议纪要还是其他形式改变控制性总规,只要没有经过法定程序,都是违规操作,明知违规而予以办证,难免不陷入滥用职权的漩涡中。

  作为城乡规划工作人员,执行市政府会议纪要,本身无可厚非,但是该会议纪要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并且两人明知该会议纪要违法而仍然予以执行,即便是被迫而为之,其给予发放证照的行为,仍为新增楼层打开了可行之门。此行为虽然讨好了领导,但却违背了法律,侵害了法律所保障的建筑法律规范,也侵犯了相关业主的权益。

  周口市中院对执行违法会议纪要的判决,表面上是两人执法行为性质的认定,其深层次的原因则是对违法“会议纪要”违法事实的认定,其意义更在于对违规做出相关“会议纪要”的批判,是对不受制约的权力的一种警示。

  这起案件的判决,更具有象征意义。早在几年前,有红头文件推销烟酒的,有红头文件为违法犯罪干部求情的,如同违法会议纪要一样,都错误的运用了纪要或文件的形式,违法的运用了手中的权力,最终的结果让人贻笑大方,扭曲了市场行为,破坏了权力运行规则。但是类似行为被真正问责的却极为少见,此次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被判刑,确实能够起到示范及震慑作用。

  对执行违法会议纪要者判刑,还需要关注和回答的是,背后委托的当地政法委书记、副市长以及住建局局长,是否也应该按照《管理办法》等规定,以及党政相关问责规定进行问责,以此来进一步优化各层级的政治生态。

  会议纪要,是记录会议内容的规范性文件,是权力运行轨迹的记录,更是对权力运行的一种提醒。对违法会议纪要执行者的判决,告诫意义应该让被判刑者铭记,更应为会议纪要的推动者所铭记。(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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