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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这家广场办公室养狗的权利?
http://www.scol.com.cn(2017-7-16 7:34: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7月13日,市民申先生去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处民族广场办公室(以下简称民族广场办公室)咨询事情,不料被里面的狗咬伤了腿。由于被咬伤势较重,申先生去南宁市疾控中心之后,又去了自治区疾控中心处理,花了3000多元医药费。民族广场办公区相关人员向申先生道歉,并赔偿了相关费用,同时表示,会尽快把办公区的三条狗都处理掉。(7月15日《南国早报》)

  一座城市的广场管理处办公室,就是一个挂牌的“公家单位”,本是该为城市广场服务的。可就是这样一个机关单位,却养了三只狗且还把前来办事的市民咬伤!以前听说过恶犬伤人,但那些恶犬不是流浪狗,就是主人“狗德”差,不按规定养狗造成的。而这南宁一机关办公区域养三条狗,市民去办事被咬伤这条消息,就显得很不同寻常。

  首先,该管理处违反了《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中的第八条规定,即“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医院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为禁止养犬区”这一规定。南宁市城市广场管理处民族广场办公室,当然属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办公区”。机关单位本该是遵纪守法的模范,给群众起到带头作用,而这家机关却知法违法,实在令人费解。

  其次,据民族广场办公室相关负责人称,一开始,他们并不是不及时处理,而是对申先生产生了误解,以为申先生是来找麻烦的。7月12日上午,在该管理区一名女子被狗抱住了,但“没有咬”。后来这名女子的丈夫就多次来民族广场办公室讨说法,所以当天申先生被误认为是该女子的丈夫,“以为是来找茬的”,没想到申先生被狗咬了。“来找茬”就该让狗咬吗?民族广场办公室是为群众服务的地方,不是揣摩群众恶意,报复群众的地方,这是一个服务机关该有的思维吗?

  再次,虽然该广场办公室相关负责人表示,那三只狗是为了看护办公区的院子而养的,特别是工作人员不在的时候,三只狗能对陌生人起到威慑作用,且是“私人养的狗”。试问,私人养的狗,怎么出现在公家的办公处?公家的办公处允许私人养狗,这是谁给的权利?办公室养狗看家护院?这不是明显违反南宁市的养犬规定吗?要是找这样的借口,各机关岂不都要养狗防“不测”?如此借口简直令人笑掉大牙!

  此外,对于是否办证的问题,该负责人一开始称“没有办证”,之后又改口称“办了证,但狗证不在这里”。这就令人浮想联翩。如果连狗证都没有,还在机关办公室里养狗,那性质就更严重了。虽然该城市广场管理处民族广场办公室称“我们错了,向申先生道歉”,虽然该广场办公室除了赔偿医药费之外,还赔偿给申先生误工费、交通费等费用500元,申先生对这样的处理结果也表示认可,但这件事并没有完。如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期待该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给个说法。

  还要追问:在城市的繁华地带,在一家公办机关的院子里养狗,这家机关的主管部门难道视而不见?监管的责任谁来负?该事件看似狗咬人事件,却与“人咬人”又有何异?狗是无辜的,人才是罪魁。如果这家机关没有违法违规养狗,没有把来此办事的市民群众都当成可疑之人甚至“坏人”来看待,又怎么会造成狗咬人的悲剧?

  狗咬人,本不稀奇,但机关单位擅自养狗咬了人,这就是大闻。经过治疗,想必申先生会得到治愈,但人们对本来该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机关患下的“病”多久才能治愈,还是心存疑问。而由此造成的公信力下降多久才能再提上去,也是满心存疑。这还要看主管部门如何处理,是轻描淡写还是严肃追责,就决定着事件的走向。(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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