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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禁刑讯逼供,让“聂树斌案”不再重现
http://www.scol.com.cn(2017-6-28 8:03:04)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五部门27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6月27日中新网)

  刑讯逼供在我国司法界是个屡禁屡犯的顽疾,它的存在践踏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从湖北的“佘祥林杀妻案”,到河北的“聂树斌杀人案”,再到河南的“赵作海杀人案”,一件件冤假错案严重冲击着司法的权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这些冤假错案之所以形成,是有关办案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惹的祸。

  原先,一些办案人员之所以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刑讯逼供、诱供等,让嫌疑人自证其罪。甚至在没有使用DNA鉴定的前提下,就草率定论被杀者的身份,一方面是有着“命案必破”的指标与指示的影子;另一方面是没有严格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不管是“佘祥林案”,还是“聂树斌案”,或者是“赵作海案”,按理,最应该受到审判的是那些制造冤案的办案人,但最后都是被“办案人员都已离岗”为由,没有一个被追究责任。说到底,当时对办理刑事案件还没有严格的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没有刑讯逼供、整体性错案追责制度。

  现在,最高法等五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并《规定》列举了多种“应当予以排除”的情形,这从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办案人员的办案行为,使“佘祥林案”“聂树斌案”“赵作海案”等悲剧的重复。这是司法文明前进的一个基础,是国家尊重保护人权的一个进步。

  佘祥林、聂树斌、赵作海案的出现,既反映出当时司法水平比较低,法律程序也不太完善。这些案件被发现是冤假错案,纯粹是巧合。像佘祥林案,如果他的老婆不是在失踪11年后突然回家,佘祥林可能一辈子都只能呆在牢中;“聂树斌”案如果不是王书金承认自己为真凶,那么,聂树斌即使被处决了,也永远戴着“杀人、强奸犯”的帽子;“赵作海”案如果“被害人”赵振晌在失踪10多年后突然回到村里,赵作海只能把牢底坐穿。试想,这种“死而复生”导致冤情暴露的案件毕竟是少数,还有许多冤假错案永远不可能得到昭雪。因此,对于因刑讯逼供等造成的冤假错案,总不能等待“死者复生”这样的奇迹,只有建立了防范机制,才能在源头上堵住冤假错案发生的可能。

  最高法等五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立足刑事诉讼法的原则和规定,结合改革要求和实践需要,对有关问题作出了针对性的规定,从而使办案人员不再通过刑讯逼供获取所谓的“证据”,就是通过不择手段获取了“证据”也会被排除,反而因违反《规定》使自己也深陷其中。这一《规定》是辩冤昭雪的新机制,可以从各个环节上有效防止“聂树斌案”的发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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