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网络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6月1日起施行,明确加强对个人信息保护,打击网络诈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在6月1日起施行,规定:“贩卖信息50条以上可入罪”。(5月30日《南方都市报》)
网络安全法共有7章79条。针对个人信息泄露问题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
单单从这部法律的表述上来看,是将贩卖个人信息的处罚放在了一个高度上的。尤其是其中规定的“贩卖信息50条以上可入罪”,更是让我们看到了有关部门治理信息买卖的积极作为。只有严厉打击了,只有处罚不折不扣了,才能真正终结个人信息买卖的乱象。
不过,“贩卖信息50条以上可入罪”中的一个“可”字,也是意味深长的,也是存在问题的。这就意味着对于“贩卖50条以上个人信息”的入罪存在模棱两可的层面。入罪可以,不入罪也可以。入罪可以,不入罪也可以,究竟该如何把握?
这就给案件的判决带来了一定的难度,这个“可”掌握在了法官的手里,可以判决犯罪了,也可以判决没有犯罪。具体个案的掌握,就留下了宽泛的空间。而实际上法官在“可”字面前,也是不好掌握的。同样是贩卖了50条以上的个人信息,这个入罪了,那个放走了,也是不公平的。
个人信息的安全是十分重要的。而如今在利益的诱惑之下,贩卖个人信息几乎成为了一种现象。有的用个人信息销售商品,有的用个人信息实施诈骗,尤其是在高考结束的时候,涉及诈骗贫困学生的案件多发。假如没有个人信息的裸奔,还会有这些悲催的社会问题吗?当银行的行长倒卖储户信息的时候,当学校的校长出卖学生信息的时候,当开发商们把购房者的信息卖给装修公司、家具企业的时候,信息的裸奔已经到了一个肆无忌惮的恶劣境地。
出台个人信息安全监管规定,是一件好事情,也是不能再往后拖的事情了。从这个角度来看“贩卖信息50条以上可入罪”是打击严厉的前行。可是就是这种表述中的一个“可”字,就会让治理的效果大打折扣,让法律成为弹簧。
笔者以为,在个人信息买卖如此严重的时代,法律法规制定部门的心不妨狠一点,切莫有心太软的宽容。“贩卖信息50条以上可入罪”能否修改一个字?换成“贩卖信息50条以上必须入罪”。
打击贩卖个人信息,法律不能有丝毫仁慈。关键要有痛感。(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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