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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他人信息入罪”谁敢再越雷池
http://www.scol.com.cn(2017-5-10 8:11:0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北京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明确,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等情形之一的,即可入罪。(5月9日中国新闻网)

  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而且与电信网络诈骗、敲诈勒索、绑架等犯罪呈合流态势,社会危害更加严重。有的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去医院作完孕检,返家途中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有的刚在银行办了存款,就有人来推销理财产品……个人信息被人网上公开叫卖,手机沦为了一部热线电话,一天到晚各种推销和诈骗电话不断,搞得不得安宁。

  一些个人信息不断被转手倒卖,有的被倒卖整千次。受到一点骚扰还能忍受,但有的一些个人信息被泄漏后,个人的财产等不能得到有效保护损失就大了。然而,更令人难受的是,个人信息被泄漏或者财产等受到损失后,却很难维权。一是民众不知道到哪里去维权?二是调查取证难,即使举报了,也大多是不了了之。三是由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有关部门没有处罚的依据,缺少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措施。这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制造了机会,使他们越来越嚣张,倒卖个人信息的势头越来越猛。

  之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到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新修订的《刑法》也特别增加了打击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条款。但规定不够详尽,缺乏可操作性。执行起来相当困难。现在,两高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范围、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以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等等。从而使那些不违分子只要跨雷池半步,就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如: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都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打击泄漏个人信息,有了定罪量刑标准还不够,关键看如何使之得到更好的执行。目前针对不同的信息泄露渠道,有多个部门分管。比如由于银行系统泄露,主要由银监负责。而第三方倒卖信息、银行内部泄露等,涉及刑事犯罪的就需要交给警方处理。再说,个人信息被泄漏后,真正出来举报的可能是极个别。有关权威机构曾做过个人信息泄漏的相关调查,仅有4%左右的人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因此,有了司法解释,还得有关部门好好地去依法执行。只有执行到位了,才能真正让那些企图违法的人员不再敢越雷池半步。(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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