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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曝光台”,别撞了法律的腰
http://www.scol.com.cn(2017-4-14 7:52:30)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印荣生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据新京报报道,今年3月底,针对乱停乱放、损坏车锁等不文明使用行为,位于四川成都的西南石油大学通过校园监控设施,将学校内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的学生,以大屏幕滚动播放的方式予以曝光。

  或许是因为萝卜快了不洗泥吧,城市快速普及共享单车后,确实出现了一些让人头疼的问题,比如,单车二维码被撕、车篮被盗、零部件被人为损坏、车辆被偷、被丢弃,再比如逆向骑行、随停随放。这些行为在给城市添堵的同时,也增加了安全隐患。本该不错的共享单车使用体验,由此打折,在所难免。

  对此,西南石油大学向师生提出“规范用车”、“诚信用车”、“文明用车”、“敢于同不当用车行为做斗争”的四条倡议,当属对相关法规的延伸性补充,是校园管理的创新之举,它对于规范师生的用国行为,有着积极的意义,值得肯定。

  然而,该校将不当使用共享单车的学生,以大屏幕滚动播放的方式曝光,超出了其“倡议”的初衷,示众意味明显。别说只是不文明使用共享单车,哪怕是涉嫌犯罪者,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如果曝光,其面部都得打马赛克。

  新京报记者看到,被“曝光”的学生,用红色圈出,显得很醒目。对被曝光人画面,不作任何技术处理,就直接晒到公共空间,已经踩到法律的红线——被曝光者的肖像权被侵犯了。难怪此举一出,会引发舆论的质疑。

  尽管此举可能会产生立竿见影的奇效,但是,法治才是社会治理的核心要义,一切脱离了法律的治理手段,都与法治格格不入。学校不应擅自将管理权延伸到师生的私权利范畴。

  《宪法》第3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民法通则》第100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这些法条,目的都是要尊重和保障违法者的人格权。

  “法无授权不可为”。以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方式,是校园“家法”僭越了法律,是校规撞了法律的腰。

  学校鼓励师生“同不当用车行为做斗争”,将校规制定得严厉些,都没有问题,但前提得是“依法”制规和“依法”执规。这虽是老生常谈,可就该事件看,恐怕仍有重申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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