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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虚假诉讼案”嫌疑人逃脱法律制裁
http://www.scol.com.cn(2017-4-11 8:38: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卞广春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山东聊城中院“辱母杀人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各级媒体、“两高”、法学专家、著名学者纷纷参与评论,一方面关注法律公平正义,另一方面谴责司法机关玩忽职守。然而,湖北十堰中院一系列“虚假诉讼案”与山东聊城中院“辱母杀人案”如出一辙,其背后隐藏的司法腐败比“辱母杀人案”有过之而无不及,情节特别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4月10日新华卫视北京报道)

  湖北十堰中院的“虚假诉讼案”的原告李明启,自2005年有恃无恐地发放高利贷,通过低息吸收公众存款,以高息发放贷款(年息高达360%)获取非法利益。为追讨高利贷款,李明启成立了以陈进(多次被公安机关处罚)、陈勇为骨干,以廖祖辉、陈志忠、刘忠俊、黄浦(畏罪潜逃)等人为成员的暴力讨债团伙,进行暴力讨债,并在十堰市实施了绑架、寻衅滋事、故意伤害、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住宅等一系列暴力犯罪案件。

  为了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李明启以虚假的民间借贷提起诉讼。在相关人员的操纵和庇护下,李明启先采用非法扣押、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再进行旷日持久的诉讼大战,由于涉案企业账户被冻结、资产被查封,背负着高额的银行贷款和高利贷,根本消耗不起时间和精力,只好逼迫就范,不得不接受“调解”,偿还那些子虚乌有的“借款”。自2013年至今的四年时间,李明启提起虚假诉讼的标的高达2.92亿元,非法保全查封资产高达31.9亿元,严重侵犯了涉案企业的合法权益。

  李明启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在《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李明启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的资质,其以“借鸡生蛋”的模式,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经济秩序,在法律框架外,借助法律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洗白”,相关方面不能熟视无睹。

  李明启的行为,涉案金额大,违法行为形成的后果严重,应严密关注。公众关注“虚假诉讼案”,就是要让“虚假诉讼案”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如果李明启一边违法赚自己的钱,一边不受法律约束,那么,公理、公平和法律就会因此逊色,社会正义就会受到践踏。希望相关方面对“虚假诉讼案”引起关注,积聚力量,给公众一个响亮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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