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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两会地方谈】“提高有期徒刑上限”更严惩处犯罪
http://www.scol.com.cn(2017-3-11 9:11:3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并对相关条款作出调整,以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检察院检察长蔡宁联合裴春亮、宋丰年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将刑法中有期徒刑的上限从十五年调整至二十年。(3月10日新华社)

  在许多贪污受贿案的审理中,人们经常见到这样的情况,一些官员受贿数十万元,或者100多万元,就被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而有的受贿几千万元也只被判十多年有期徒刑。像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王天普受贿3300多万元被判有期徒刑十五年。而同样受贿3300多万元的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却被判处无期徒刑。之所以出现这样的令人看不懂的情况,在于我国刑法设置的有期徒刑的期限过低。按照原先刑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就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现行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也就是说,受贿额再大,要么被判15年以下有期徒刑,要么被判无期徒刑或者死缓。

  由于有期徒刑上限偏低,导致有期徒刑与无期徒刑之间跨度太大、无法合理衔接,影响了对某些犯罪行为的准确量刑。实践中某些单罪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偏轻,判处无期徒刑又过重,但由于缺乏十五年以上的刑罚设置,只好就低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就高判处无期徒刑,导致罚不当罪,或者量刑失衡。就像中石化原总经理王天普和广西发改委原副主任廖小波两人同样受贿3300多万元,却一个只被判了15年徒刑,另一个却被判处无期徒刑。

  贪污、受贿罪犯的犯罪数额相差很大,所获刑期却差别不大,量刑轻重比例不够均衡,不利于从严惩治腐败。有期徒刑的上限设置过低,可能会助长一些人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可能认为,贪了几十万元被发现后也会被判十来年徒刑,还不如放开手脚大捞特捞一下,捞它个几千万,即使被逮着了,也就最多被判15年徒刑,一旦没被发现,几代人都够用了。

  因此,提高有期徒刑的上限很有必要。蔡宁等全国人大代表建议把有期徒刑的上限从15年提高到20年。笔者认为,这还不够,起不到真正的作用,应该提高到30年或者40年,这样,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真正实现“罚适当罪”,使犯罪分子不再存有侥幸心理,让他们知道多一分罪过就多一分惩罚。(作者系四川在线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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