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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你惩戒权,你还真敢惩戒学生啊?
http://www.scol.com.cn(2017-2-22 7:40:58)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黄齐超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青岛市政府发布地方性规章《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办法》提到“中小学校对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学生,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或者适当惩戒”。据了解,这是全国或地方教育性法规中,首次提出“惩戒”的概念。(2月21日 《新京报》)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甚至是无效的教育。从某种程度上说,学生伤害教师事件频发、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等等,都与现在的教育缺乏惩戒有关。青岛市首次在地方性教育法规中提出“惩戒”的概念,似乎让人眼前一亮。可是,给你惩戒权,你还真敢惩戒学生啊?笔者以为,想让教师重拾惩戒权,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那么,教师为什么不愿也不敢重拾教育惩戒权呢?首先,现代学生的挫商极低。所谓挫商,即是一个人面对逆境是否有正面积极的心态。简单地说,就是心理抗击打能力。学生的挫商低,教师批评一句,想不开就寻短见,造成悲剧,这样的事屡见报端,并不鲜见。如此,教师连柔声细语的批评都提心吊胆如履薄冰,还敢使用惩戒权吗?

  其次,缺乏家长的理解、认同和支持。一些家长看到别人家的孩子调皮捣蛋,被教师批评,认为这是应该,严师出高徒嘛,熊孩子就该好好管;可是,一旦是自己家的孩子惹事,被老师批评了,心里就不舒服,他们关心的是“老师打你了吗”,而不关心“你为什么违法纪律”。尽管我们都认可教育不能让适当的惩戒缺位,但若教师真正惩戒自己的孩子,心里则会产生酸溜溜的感觉。这表明,他们还并没有真正认同教育惩戒权。

  再者,什么样的惩戒算是适当的呢?如果没有具体的范围和尺度,惩戒与体罚将处于一种模糊状态,教师就无法理清违规体罚与正当惩戒的界限在哪。不同阶段的学生身心特点不同,惩戒的范围、方式等当然也会有所区别,而青岛的《青岛市中小学校管理办法》并未明确细化,恐怕也会成为空头支票。

  最后,青岛市在他们的地方性法规中提出“惩戒”,这是进步。不过,国家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教育惩戒权”,教师们心里难免犯嘀咕:如果惩戒学生真的出了意外,教师的责任如何判定?地方性法规能是免责护身符吗?恐怕不能。既然如此,那我们还是不惩戒学生为妙。(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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