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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理”之间不是没有第三种可能
http://www.scol.com.cn(2016-12-25 8:55: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西安农民查丁想不明白:“做好事为啥就这么难?”12月23日下午,他站在西安市未央区西查村的一条村道上烦躁不已。朋友开玩笑道:“修桥补路瞎眼。”查丁脚下踩着的这条村道,原本是一条土路,“这条路通往34户村民家,一下雨人都进不来。”靠做工程有了一定积蓄的查丁,便自掏腰包24万元,将这条路用水泥硬化。不料,却被西安市国土局及城管部门责令拆除。(12月24日澎湃新闻)

  该事件再清楚不过,是因为农民查丁在事先不知违法的情况下自腰包擅自修了这条路。如果当地国土局认定在集体土地上修路属于非法占地、违法行为,那么查丁就是违法无疑。毕竟,未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就擅自修路属于违法行为,这种认定要是符合相关法规就没有任何问题,当地国土局也有权对此依法处理。

  然而,该事件其中也有几个地方需要弄清。首先,查丁开始修路时,国土局并没有干预,仅是“修路的时候,国土部门有人来拍照,但也没人拦着不让修”。等路修完了几个部门才“联合执法”,责令他给以拆除,且拆除费用由他自己承担。那么,为什么明知道违法,还让他继续修下去呢?本着“事先告知”或“避免严重后果”的角度出发,也该履行一下告知义务。其次,说查丁修足球场、修路是因为有私心,但他方便了自己的同时,不也方便了村民吗?再次,查丁找过村里想让村里要修路,但得到的答复是“拿不出钱”,而查丁修路造成的后果,既是利己,也是利他的。

  如果当地国土局的说法属实,那么该事件就是“法”与“理”之争。法大于理,这一点是明确的。但是,究竟要看执法的后果是不是“合情合理”。在已既成事实的条件下,如果执法的后果有可能损害更多人的利益,违法者又是出于善心,且执法部门事先没有履行告知义务,那么,就应该在执法之前就必须考虑上述因素。查丁自费修路钱,不知晓这么做是违法的,但路修成后,受益的不仅是他自己,还有整个村子的村民。如果强行拆除,于“法”来说没有任何问题,但执法的后果损害的却是所有村民的利益。因此,“法”与“理”之间有时候也会出现第三种可能,即让“违法”变“合法”。

  既然执法势必将损害更多人的利益,那么,当地国土局就该通过自身的“有所作为”,让“违法”变“合法”。具体的做法是,在批评教育查丁本人后,向其说明擅自占用村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属于非法占地、违法建设的行为,但考虑到他这样做有特殊原因。因此,就该让查丁补办手续,让这条“便民路”继续为本村村民服务,而不是急着责令让他拆除。如此,“法”与“理”之间就有了另一种选择。执法就该本着循于“合法合理”的原则。民间就有“修桥铺路积德,拆桥拆路缺德”之说。违法了,根据具体情况,就该让其变成合法。“以理找法”的逆向裁判思维有助于解决疑难事件中出现的裁决结果与常理相悖的问题。“以理找法”中的“理”,需要与民意、道德、常理相一致。

  执法是为了公平正义,那么,如果执法的后果导致的是对公平正义的变相损害,这种执法还是要慎重而行,甚至应该主动去寻找替代的办法。这里不是说要搞“有法不依”那一套,而是说要具体情况具体办理。况且,当地国土部门在这件事上也不是没有责任,至少“事先告知”的义务国土局就没有尽到。显然,如果那条花了24万元修的路真被拆除,既是财产的浪费,也将使村民的利益受损。由此,“法”与“理”之间也有第三种可能。那就是: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执法过程中使群众的利益最大化,而不是简单粗暴地把路拆除。(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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