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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这一页何时才能翻过去?
http://www.scol.com.cn(2016-12-24 8:04:53)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侯雯雯
作者:刘天放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汪深兵早上8点就赶到了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门口,14年前和他一同被控为“乐平5· 24杀人案”嫌犯的另4人在1个小时后站在了江西高院的审判席上,听着法官宣读(2016)赣刑再1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判决书称,此案现场物证不能与四原审被告人相关联,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对辩护人提出的此案系方林崽所为的意见,江西高院称因方林崽案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不予采纳。12月22日下午,包括汪深兵在内的5名“蒙冤者”召开记者招待会,会上5人讲述了被抓捕、刑讯逼供、追逃的经历。(12月23日《京华时报》)

  相比呼格吉勒图、聂树斌等冤魂,这几位还算是“幸运”的,至少他们还活着。就此案来说。对地方公检法端上来的这道“毒菜”,江西高院给予“拒吃”,这种对冤假错案的纠错,这就给这几个当事人带来了生机。无论是谁,都感到了一点欣慰。然而,那么多环节,从公安机关到检察院再到法院,为什么还是造成了冤假错案?这就是刑讯逼供造成的。

  从聂树斌案、呼格吉勒图案,到赵作海案、佘祥林案等等,哪一起冤假错案不是与刑讯逼供有关?方春平称,被审讯期间,他被悬空吊了一晚,其间晕了几次,至今手上还残留着曾遭刑讯的痕迹。程立和称,他也遭到了和方春平一样的刑讯逼供,“15年过去了,手还经常麻木,提不起重物”。4名被告人还分别指出了刑讯逼供的人员名字……他们一致要求对参与刑讯逼供的办案人员在查实的基础上给予惩罚。

  近些年,刑讯逼供几乎“遍地开花”。就拿本案来说,江西高院称,相关现场的物证不能与四原审被告人相关联,不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现场物证均不能与原被告相关联。例如,公安机关对发现场被害人蒋某某双手绑绳、摩托车绑绳,以及烟盒、打火机残片、塑料袋等五证提取的附着物,均未检出STR分型,无法与四原审被告人额DNA比对,对现场提取的烟蒂,有11枚检出STR分型。而且,均与四原审被告人的DNA不一致。另外,此案没有提取到任何作案凶器。所以,这么明显的“物证不能与原被告相关”,怎能就能“依法”做出以前那样的判决呢?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讯逼供”这个词令人印象深刻,就是因为它造成的冤案不断。它混淆是非,反人道,导致冤假错案,造成不公正判决,这已成为司法制度疏忽权利保障的一颗毒瘤。刑讯逼供提高了执法成本,增加了社会负担,增添了民众的恐惧感,加大了群体的裂痕,亵渎了公平正义。至于蒙冤者所受的苦、遭的罪,简直无法用语言表述。如此巨大的代价,就是由刑讯逼供造成的。赔偿金何来?不还是从纳税人的腰包里出?

  对刑讯逼供的容忍,就是对真相和正义的亵渎。而对刑讯逼供办案人员的处罚,与民众期待的“严惩”似乎还有一段距离。呼格吉勒图案中的刑讯逼供者,处理后都没有赢得家属和民众的认可。而刑讯逼供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破案率”带来的压力,就是某些办案人员的自私残忍,或是其对贪功的渴望。更令人遗憾的是,监督不严造成刑讯逼供后承担的责任较轻,这就变相纵容了刑讯逼供的发生。由此可见,堵住源头,就能减少甚至杜绝刑讯逼供的发生。一个可操作的制度远胜于过后的不停反思和赔偿。这需要启发政法人员的良知和法权意识,这需提高刑讯逼供违法的成本,这需要对执法者更严格的监督等。

  做到上述这些,就有理由相信,只要对刑讯逼供毫不放任、纵容,保持高压态势,在努力保障审判独立的前提下,严格遵守刑法中的第247条,刑讯逼供这一页是可以翻过去的,但前提是:需要去做、去执行。(作者系四川在线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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