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6日上午,国务院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组在丰城市召开第一次全体会议,安排部署调查工作。另据国务院安委办消息,从初步掌握的情况来看,该事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等有关。(11月27日《新京报》)
无疑,丰城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造成74人遇难、2人受伤的严重恶果,教训极其惨痛和深刻。没想到,这起特别重大事故并非“天灾”所致,而是属于地地道道的人祸:原来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压缩工期、突击生产、管理混乱等有关。
我不明白,原建设部早就下发通知,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违背合同约定抢进度、赶工期。但现实中,在一些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那里,这样的严规定咋就成了“纸老虎”呢?殊不知,一个建设项目,如果违背图纸规定的建设周期而随意压缩工期,必然会抬升事故风险,造成不可估量的生命财产损失。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就是一个最好的例证。
当然不难看出,一些在建工程之所以追求“速成”,而罔顾质量安全本位,以至“赶工期”成为建设工程领域的“顽疾”,且较为普遍,一个根本原因是受利益驱使。因为对建设单位而言,项目完工越早,不但能省钱,还能赚钱;对施工单位来说,工期越短,投入越少,成本越低。再则,恐怕与安全监管执法失之于宽、失之于软等也大有关系。
俗话说,“天作孽,犹可违;人作孽,不可活。”既然压缩工期祸害无穷,那么,我们就得采取严厉而有效的措施,防止错误行为发生。我以为,首先要强化问责机制,安全事故不管涉及什么人都要查清查准,一查到底,依法严惩。同时,必须建立工期科学评估与核定制度,划定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另外,执法监管者要经常性开展“赶工期”专项检查治理,并将其跟相关监管部门考核挂钩……
或许这样,随意压缩工期、图“快”图“省”不顾后果的乱作为才会有所收敛,各种人为造成的安全事故也才会减少到最低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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