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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除“自杀性举报”亟待完善法律保护
http://www.scol.com.cn(2016-9-15 7:47:4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朱永华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网曝湖南怀化市溆浦县公安局民警肖竹林在实名举报局领导后服毒自杀。溆浦县公安局官方通报,9月10日民警肖竹林服有机磷农药自杀身亡。目前,市县两级成立了联合调查组,调查和处理结果将及时向社会公布(据9月14日《北京青年报》)。  

  这无疑是最“惨烈”和最让人为之尴尬痛心的举报,本身就是一位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人民警察,却因为实名举报自己直接领导的违法违纪,害怕受到打击报复,居然身着警服选择在公安局长办公室服毒自杀身亡。究竟是否曾受到过被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或是否受到被举报人严重的报复威胁?这一切暂时都普是个谜,相信调查最终会给出答案,但显而易见的是,该民警的实名举报,既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回应,更没有影响到被实名举报对象的一路升迁。尤其可以想象的是,如果担心打击报复的后果没有超出该民警肖竹林所能承受的底线范围,肖竹林不可能会选择放弃生命,更何况他本身就是具备专业心理素质的人民警察。  

  我们都知道,为举报人严格保密,是对举报人实施保护最有力可行的措施,但事实上,我们常常发现,关系到举报人生命健康安全的这一规定常常被权力侵占,而相对与举报人来说,被举报人大多位高权重,或是具有相当的经济实力和权力资源,对举报人实施各种报复毫不费力,肖竹林实名举报的是自己的领导陈小军,既是公安局党委委员、又是纪检书记。可以说陈小军如果对普通民警肖竹林实施打击报复,不但可以轻松利用手中权力加以迫害,更完全可以假法规之名让肖竹林“生不如死”,甚至不排除利用看不到的职务影响,一个眼色或暗示,就能让肖竹林“万劫不复”。如果不是深谙被举报人某些报复规则,一位具有专业素质的警察何至于选择自杀的不归路。  

  在我们相关的举报规定中,向来是非实名不受理,但实名举报不但也存在“泥牛入海”的尴尬,实名举报信甚至常常还会落到被举报人手里,不但举报的内容、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调查处理,甚至一方面成为被举报人掩盖问题乃至毁灭犯罪证据的“备忘录”,一方面又为被举报人实施“精准报复”提供了依据。从已经查处的腐败官员“履历”中就不难发现,几乎所有贪污腐败官员不仅都存在一路被举报一路升迁,更是在频频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过程中把自己的犯罪行为隐藏的更深。有媒体曾报道,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材料显示,在那些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中,约有70%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其中,各类“隐性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行为,因其手段“合法”,行为隐蔽,难以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  

  同样,法律在对举报人的保护方面,也缺乏足够的威力,专门对保护举报人的立法至今不见露面,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法律制裁方面,更多的只是“参照”,而且还存在着难以界定的尴尬,即使认定是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最高刑期也只是7年以下,某些伤害性的打击报复,因为真正的操纵者隐藏很深,又有马仔“死扛”,最终只能案一般的治安或刑事案件处理,因打击报复直接犯罪受处的案例不仅非常鲜见,相对于70%受到不同程度打击报复的举报人来说,更不能不说是一种耻辱和悲苍。而据有关媒体报道,自1974年香港廉政公署成立至今,平均每年有近3000宗贪污举报,没有一名举报者因为资料外泄遭骚扰或报复。这样的现实对于我们的举报人来说,如何不让人胆颤心惊?  

  诚然,无论匿名还是实名举报,举报的内容都未必完全属实,就事论事来说,肖竹林的举报既可能存在“不属实”的问题,肖竹林的自杀也可能与被举报人没有任何关系,完全属于自己凭空臆断的过度担忧。但实名举报环境的恶劣甚至“恐怖”则是不言而喻的。当实名举报的环境不能健康甚至危机四伏,群众不能消除实名举报后遭到打击报复的忧虑,对各种犯罪尤其是官员贪污腐败犯罪就难以实现治本。群众举报是我们反腐倡廉和打击各种犯罪必不可少的线索资源,也是依靠群众的一种具体表现,保护好举报人的安全,不至于让他们拿自己的生命去做“赌注”,是我们打击各种犯罪的必须,同时也是我们完善法律制度,建设真正法治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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