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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贴条”远比“谁贴条”更重要
http://www.scol.com.cn(2016-8-24 8:04:46)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邓海建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8月19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开征求意见系统中发布《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起止时间为2016年8月19日到2016年9月18日。《办法》明确执法范围包括“交通管理方面在城市道路上违法停放机动车辆的行政处罚权”。(8月23日京华时报)

  这是挺有意思的一个现象:一部涉及城管的新规,在舆论场激起千万涟漪,话头呢,也只是“违停处罚权”而已。

  将“贴条”工作赋权于城管,在制度设计上并不算破天荒。早在2002年左右,国务院就把该项执法权交给了城管执法局,但由于各地执法权划归情况各异,大多数城市违法停车由交警和部分派出所的公安民警“贴条”,城管只对违法的停车场有执法权。2011年的《合肥日报》曾刊载消息称,“仅今年前三季度,我市城管部门就处罚了84672起车辆乱停放案件,其中还不乏有人‘连续中招’”。及至2016年,西安市政府发布通告,自8月1日起,城管执法部门采集的道沿上违法停车信息将纳入公安交管信息系统处理,你的罚单将由交警部门处罚。可见,在“贴条”问题上,分工协作、一贴一罚,也是执法常态。

  不过,城管“贴条”之所以引起热议,表面看,似乎两重主因:一是城管和交警在“贴条”这个问题上,经常是“大水冲了龙王庙”的。比如几年前,在湖南株洲市芦淞区,警车违停就曾被城管贴条,且成功罚了200元;又比如去年,济南历下区一辆车身印有“城管执法”的车辆,被交警贴了罚单。二是早在上世纪末,在公共治理中便提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理念。何况,2003年颁布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总则第五条已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从这个意义上说,悖逆上位法而继续重走“多龙治水”的老路,多少会令人有些费解。

  喧嚣舆情之下,更大的担心,恐怕其实只有一个:城管大军一旦加入执罚队伍,见缝插针的违停,还有半点儿“活路”吗?

  这个担心看似有些摆不上台面,却未必没有合理成分:一则,眼下城市停车难是个客观问题,且近乎经年无解,相较于车位拥有量,不少城市每卖出一台车、几乎就意味着“流动的违停隐患”。这个时候,如果执法过于刚性而机械,“以罚代管”就很容易找到“利益增长点”。第二,柔性执法或比“贴条”更有力量。不久前,开车从南京到安徽桐城六尺巷的汪先生,收到一张特殊的违法停车告知单,没有扣分罚款,而是一句温馨提示:“前面有停车场,下次注意”。桐城市交警大队的首次轻微违法免单备受赞誉,此后,海口见贤思齐,也开出的首张“空白罚单”。热议之后,大家恍惚才发现,法律并不是只认罚款,还有教育引导的常规手段。

  有关城管“贴条”争议,在民众逻辑里,“少贴条”显然远比“谁贴条”更重要。多一些人性执法,多一些包容体谅,违停这件事,罚起来才更得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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