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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被判缓刑”是对贪腐的“激励”
http://www.scol.com.cn(2016-8-22 8:16:27)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胡建兵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近日,琼海市检察院对两起受贿案提出抗诉。此前,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因受贿55万元,被琼海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另外,中国移动澄迈、儋州分公司总经理陈昌强因受贿64.5万元,也被琼海市法院一审判三缓五。该案也被琼海市检察院提起抗诉。这两起抗诉的理由都认为案件适用缓刑不当。(8月21日中新网)

  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原经理潘正壮利用管理储备粮的储备和轮换的职务便利,假公济私,挤占储备粮收购资金、无偿提供粮食储备仓库及设备供私企粮商使用,大肆收受私企粮商、建筑商给予的好处费,受贿人民币55万元。而中国移动澄迈、儋州分公司原总经理陈昌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后18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4.5万元,

  这两位贪官受贿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损害了国家和人民利益,影响恶劣,属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定的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虽然他们在听到风声后,都有“主动”退赃的情节。但这么严重的受贿行为,是不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而琼海法院不但没有对这两位贪官依法从严从重处罚,反而判其缓刑,这无异于放虎归山,包庇纵容其继续贪腐,也纵容更多的官员以身试法。试想,很多官员看了这两个案件,原本不想贪的也会去贪了。因为贪了也没事,即使被发现了,只要退赃认罪,就不会被判实刑,也不会去坐牢,最多顶个虚罪,丢掉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假如不被举报不被发现,就捞了一大笔,那就净赚了。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是对那些潜在的贪官无疑是种“激励”,所以可能会使更多的贪官认为不捞白不捞了。

  其实,这样的轻判后果是十分严重的。广州从化区鳌头镇政府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梁伟强,2008年因受贿15万元被判缓刑。由于被判缓刑可以不开除公职,虽然梁伟强从主任降职为副主任,但梁伟强在缓刑考验期变本加厉贪污征地款,短短几年就鲸吞4300多万元。可谓教训深刻。现在,犯罪情节比当初的梁伟强更为严重的这两位贪官,却被判缓刑。如此轻判,当法律被视作橡皮泥任意揉捏的时候,这样的法律还有何尊严?如此轻判,官员对法律还有何畏惧?还有什么不敢呢?如果在被轻判后,这两位贪官继续保留公职,不捞反倒对不起“组织”,对不起帮他的人了。

  “缓免刑”可避免牢狱之苦,还可以继续享受诸多优厚“待遇”,职务犯罪者及其亲属想尽方法谋求缓免刑,对此,社会各界反应强烈。如此轻刑化直接危害法律权威。这两位贪官分别受贿55万元和64.5万元,他们只被判缓刑,显然不利打击职务犯罪,严重影响法律惩腐除恶功能。检察机关对法院的轻判提起抗诉,既是对法律的严肃性负责,也是对犯罪人负责,更是对社会负责。我们在为这个检察院点赞的同时,更希望有关部门查一查那个法院为何对这两位贪官如此轻判,到底是不懂法律还是背后存在着什么猫腻?如果这些法官不懂法律,那就尽快让其离开那个位置,免得害更多的人。如果法官在该案中有猫腻,必须受到严肃的处罚。(作者系天府评论新闻观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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