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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减轻处罚”,避免沦为贪官的“遮阳伞”
http://www.scol.com.cn(2016-8-22 8:08:19)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海南省检察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海南检察”8月17日公布,该省琼海市检察院对琼海市法院审理的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案提出抗诉。此前,琼海市人民法院以(2016)琼9002刑初86号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数额巨大,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5万元。(2016年8月21日中国青年网)

  一起定性为数额巨大的受贿案,不仅量刑只有三年,而且最后还以缓刑收场;法院所给出的理由,不外乎就是:“被告人潘正壮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小部分同种其他犯罪事实、全部退赃”。这是对“从轻处罚”和“减轻处罚”的误用,怪不得检察机关要对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要求对潘正壮适用缓刑不当的判决予以纠正;就是普通民众获悉这样的判决,也不由自主地会提出抗议。

  国家现行法律中,确实有对个别刑事犯罪人员“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但是,得符合相应的前置条件。笔者既不是法律专业人士,也没时间去对法律文书进行逐条逐款地研究;在此,仅对海南省粮食饲料公司经理潘正壮受贿一案,谈点自己的看法。

  首先,该案只适用“从轻处罚”。大家都知道,对待犯罪分子,我国一贯坚持“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那么,潘正壮能够如实供述、主动交代其他犯罪事实并退赃,只能说他够“坦白”而没“抗拒”,符合“从宽”(从轻)处理的相应条件,可以“从轻处罚”。譬如说,法律对某一犯罪事实给出了可以在一定年限范围内作出判决,法院就可以根据犯罪分子的认罪态度等作出“从重”——上限顶格、“一般”——居中、“从轻”—— 下限顶格等,来进行判决量刑。

  其次,该案不适合“减轻处罚”。以笔者的理解,满足“减轻处罚”的基本条件,一是犯罪程度轻微,带来的公、私损失较小,对社会造成的影响面不大;以及认罪态度良好,有悔罪表现等等。二是有重大立功表现,譬如能够主动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为纪检监察机关提供个人或团伙犯罪线索并被查实等。而该案中,潘正壮受贿人民币55万元,已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而且,也不曾有检举揭发或提供他人犯罪线索等的重大立功表现。

  再者,在全面推进从严治党、严厉打击腐败行为的现实情况下,要慎用“减轻处罚”这一招。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但对“减轻处罚”的政策,还要严格标准、谨慎使用。否则的话,很容易被犯罪分子,特别是贪官污吏钻了空子,沦为他们的“遮阳伞”而让其罪行无法暴露在阳光下;甚至被广大民众所误解,看成“官官相护”的另一表现形式。(作者系天府评论特约网评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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