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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拿“黑老大”不当公民
http://www.scol.com.cn(2016-8-5 8:32:1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乔志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晋城“黑老大”申请信息公开遭拒,公安局变卖原煤。8月1日,山西晋城“黑老大”程幼泽的代理律师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晋城警方以程幼泽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程幼泽申请的是其承包及实际经营的两个煤矿的存煤被晋城警方变卖的相关信息。有关判决书显示,警方以非法生产为由,扣押、变卖该两座煤矿23万余吨原煤,之后泽州县煤炭局分两次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原煤共23万余吨、罚款1.5亿余元。2012年,这两份决定书均被山西省高院终审判决撤销,但被扣原煤至今未能返还。(8月3日《京华时报》)

  我个人认为,公安部门的拒绝理由,也就是“程幼泽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该机关依法履行刑事司法职能过程中制作的信息,因此不予公开”,是值得商榷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很显然,程幼泽要求公开的信息,并不在不得公开的范围之内。既然是依法履行职能制作的信息,又有什么不能公开的呢?更何况,相关信息涉及财产数额巨大,跟当事人的利益息息相关。

  另外,据媒体报道,当初警方扣押、变卖程幼泽的23万余吨存煤行为,实际上被山西省高院的终审判决撤销了。既然如此,为什么还要对相关信息讳莫如深呢?当事人的律师前往山西省高院,要求复制该院关于行政案件的卷宗,其中包括晋城市公安局当时向煤炭局移送的公函、查封扣押变卖相关原煤的数据等材料,被工作人员以“若允许复制有可能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为由拒绝。这个理由更加耐人寻味。还是那句话,既然相关单位认为自己是依法办事,又怎么会担心相关资料可能会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呢?难道这其中存在某些“不足为外人道”的情形,比如不符合法律程序,甚至违法行为?变卖原煤的巨额款项又去了哪里?如果非要说“涉密”,到底涉了谁的密?

  众所周知,当事人的头上,是顶着一个“黑社会老大”的头衔的。但在法治社会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任何人,其合法权益都应当得到充分的保障,不能因为其可能存在其他过错或做过违法的事情,就对其另眼相看、区别对待。别拿“黑老大”不当公民,否则,便不符合依法治国的应有之义。相关信息究竟能不能公开?事件背后是否还有其他一些更为复杂的内幕,涉及到更多的人、更多的事?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方式,继续主张自己的权利;而媒体和舆论也应继续对此保持关注。让所有的公权单位都能够真正依法行政、依法办事,需要来自全社会的共同监督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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