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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才是信息公开最可能“威胁”到的人?
http://www.scol.com.cn(2016-8-1 8:17:05)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盛飞
作者:张楠之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1月5日,云南省勐海县政府法制办就王刚美对该县政府“依法对国有林地内的人工经济作物进行铲除”一事的法律依据信息公开申请作出“不予公开”答复,理由是“可能会威胁不特定公民个人生命安全”。王刚美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近日,西双版纳中院作出判决,认为勐海县政府以信息不得公开为由而拒绝公开,构成行政不作为,责令勐海县政府向王刚美公开强铲其橡胶林的法律依据。(据澎湃新闻)

  按照当事县法制办法律顾问的说法,所谓的生命可能受到威胁的不特定公民,其中就包括代表24户村民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的王刚美,理由是“如果公开相关信息,涉案的24户村民就可能会被刑事追责,故县政府不予公开信息”。这些村民之所以可能面临刑事追责,是因为他们用来种植橡胶树的土地被认为是国有禁地,他们的种植行为被认为是对国有禁地的侵占,所以,不公开也是“为了保护申请人的生命安全”。

  这里的逻辑有点乱。稍微理一理,这位法律顾问的意思其实是说,你们侵占了国有林地,我们本来是要把你们抓起来的,现在看你们上有老下有小,为了照顾你们一家老小的生计和社会稳定,就不追究你们的刑事责任了。现在你们非要问为什么我们说你们侵占的土地是国有林地,而不是你们所认为的集体林地,理由我就不说了,因为我一说出来,你们就要被抓起来,要知道,你们犯的可是重罪,可是要杀头的。

  这逻辑其实还是有点乱。其实乱就对了,因为该县政府有关部门的做法、说法根本就没有什么逻辑可言。说什么“可能会威胁不特定公民个人生命安全”,根本就是对申请信息公开的村民赤裸裸的生命威胁!要知道,集体林地被当作国有林地,种植的橡胶树被强行铲除,一直要求县政府公开相关法律依据的,正是法制办法律顾问口中一旦公开相关法律依据生命便会受到威胁的人,换言之,是村民们在要求公开一项可能威胁自己生命安全的信息。

  村民们脑袋坏掉了吗?明知对自己不利还要去申请公开?当然不是。某件事情如果存在让人不可理解的蹊跷情节,其原因不外乎两个:一是有你所不了解的信息;二是有你所不知道的隐情。对于前一个原因,只要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一方披露更多的信息,事情的来龙去脉、前后逻辑一一得到理顺,蹊跷也就不再成其为蹊跷;对于后一个原因,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当事一方却未必愿意或者敢于披露更多的信息,因为既然是隐情,只有继续对公众隐瞒下去才会对自己有利,一旦说出来,就会让自己陷于极其不利的境地。

  该县政府有关部门不肯披露自己“依法办事”的法律依据,背后一定另有隐情。或许,“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中所说的“可能会威胁不特定公民个人生命安全”并非虚言,只是,所谓的“不特定公民”并非村民,而是某些可以从强铲村民橡胶树中得利的人。他们是谁?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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