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扶贫金成了一块谁都可以咬一口的“唐僧肉”,缘于法律保障和常态监督软弱无力。
6月29日,审计署审计长刘家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介绍扶贫资金审计情况时指出,29个县的59个单位和28名个人通过伪造合同、编造到户补贴发放表、重复申报、假发票入账等,虚报冒领或骗取套取扶贫资金5573.13万元;14个县的财政、扶贫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委会等违规将6091.35万元用于平衡预算、市政建设、宾馆改造等非扶贫领域;17个县的25个单位将2194.78万元用于弥补业务经费和发放福利等;7个单位在扶贫工作中违规收取项目推广费等1249.36万元,主要用于弥补经费。(6月29日澎湃新闻)
按照2011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由《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而《条例》对此的处罚是,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扶贫资金,是给贫困人口的“救命线”,是纳税人的“血汗钱”。对它的保护,不能视为一般财政违法,而且仅仅作出“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行政处罚,它的保护神应该是刑法。
比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国家工作人员虚报、冒领、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是利用工作职权的职务犯罪。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本应属于贪污、挪用罪,应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行政责任。
事情是法规适用避重就轻,等于纵容违法者疯狂敛财。结果,国家扶贫资金成了一块谁都可以咬一口的“唐僧肉”。违法犯罪者人多势众,且以“集体决策”名义,处罚中就妥协成法不责众。
保护好扶贫资金不受侵害,应有常态阳光监督。包括扶贫对象、扶贫金额、发放进度、监督机构,都应公示于众,而且有阶段性实施公告。暗箱操作,加之事后算总账式的国家审计,已经形成违法既定事实,钱没了,不可能原数追回。
软弱的法律顶层设计,与软弱的监督和查处,对监督者也没有有效的“紧箍咒”,妖魔鬼怪,猖狂至极。因此,有必要强化法律保障力度,强化常态监督力度,让政府官员不敢想、不敢动一分一厘国家扶贫资金,使扶贫资金为实现国家扶贫目标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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