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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选是对民主的亵渎和法制的践踏
http://www.scol.com.cn(2016-3-20 9:00:21)  四川在线-天府评论    编辑:周帆
作者:奇峰   投稿邮箱:scolpl@163.com
  2016年3月8日,习近平在参加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湖南代表团审议时指出:“今明两年,全国省市县乡要陆续换届,要深刻吸取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的教训,以‘零容忍’的政治态度、规范严谨的法定程序、科学有效的工作机制、严肃认真的纪律要求,坚决杜绝此类现象发生。”(2016年3月19日中国广播网)

  选举,是一件非常庄严的事。既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表现方式,又是保证广大民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制度设计。为了体现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国家制定了专门的《选举法》;无论是各级领导干部的职务选举,还是代表资格选举,均应以此为遵循。假如贿选渗透选举过程,无疑是对民主的亵渎、公平正义的破坏以及法制的公然践踏。

  本来,选票投给谁不投给谁,是选举人的神圣权力和意志体现;而被选举者应当从容理性接受考核,以平和的心态直面结果。这对于每一位参选者来说,其实都是公平的。可一旦个别参选人以“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和选民进行贿买”,本来正常的结果就会受其影响而改写。按世俗来说,这种行为属于“下作”,违反了原本的“游戏规则”;从理论上来说,这就是贿选,违反了国家《选举法》,是犯罪行为。

  近年来,虽然影响较大的贿选案除了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和四川南充拉票贿选案外,并不多见。但是,低层级的选举中,贿选现象却已经比较严重;特别是乡镇、村组选举,更是问题不少。从以往经媒体曝光的选举怪象来看,既有家族式的“围选”,又有直接用钱换票的贿选,更有甚者是黑社会组织参与其中进行强迫选举。

  其实,对于贿选者来说,缺少的不仅仅是自信;更主要的,是他们不纯的动机。勤勤恳恳工作、一心为民谋利的,有谁会去动贿选的歪脑筋?只有那些希望凭借手握权力,为自己、亲朋好友及特定关系人谋利的人,才会下贿选的本钱,即所谓“舍不得孩子,套不住狼”。这种人,要么选举前已有腐败行为,要么一旦权柄在握就会疯狂腐败。

  贿选破坏的是规则,伤害的是党的声誉、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所以,必须要有“零容忍”的坚定决心加以遏制和杜绝。对于“贿选”当事人,不仅要用党规党纪来处置,更要以破坏《选举法》之名,进行刑事追究。只有这样,才能提高贿选的违法成本,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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